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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大学财务信息公开工作 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表于:财务处 点击:

校发〔2015〕28号

校内各单位:

《吉林大学财务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暂行)》已于2014年12月22日第21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大学财务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吉 林 大 学

2015年3月18日

附件:

吉林大学财务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财务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推动学校依法理财,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信息公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1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财〔2012〕4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吉林大学信息公开办法》(校发〔2014〕201号)的要求,结合学校财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务信息,是指学校财务部门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财务信息公开是指学校财务部门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大学信息公开办法》(校发〔2014〕201号)所规定的信息公开范围。学校按照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监管部门报送财务信息资料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财务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财务信息

(一)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二)财务管理制度:

1.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财经文件及管理办法;

2.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包括各种经费管理办法;

(三)财务工作流程、财务处各科室工作职责及岗位职责等;

(四)学校经费来源、财政性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五)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

1.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包括收支预算总表、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和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2.年度经费决算方案:包括收支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信息公开细化至教育部统一要求的支出功能分类和支出经济分类范围。

(六)上级文件规定要求公开的其他年度财务信息。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的财务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财务信息。

第六条 不予公开的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吉林大学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开展。

第八条 财务处按照吉林大学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具体承办需主动公开的财务信息的制作、发布;具体承办依申请公开财务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制作。

第四章 财务信息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九条 财务信息公开的主要载体为校园网站,年鉴、会议纪要、简报、汇编、电子邮件等为补充方式。

第十条 主动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一)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及财务管理制度等通过校园网站、年鉴、会议纪要、简报、汇编、电子邮件等向社会公开。

(二)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等 利用校园网站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途径通报公开。其中,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在教育部批复预算、决算后10个工作日内在学校网站予以公开。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财务信息,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公开的财务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予以更新。

法律法规对财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一)对经吉林大学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并转办的财务信息公开申请,财务处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吉林大学信息公开办公室回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吉林大学信息公开办公室提供相关财务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向吉林大学信息公开办公室提交说明及理由;

3.不属于财务处职责范围或者该财务信息不存在的,应明确回复吉林大学信息公开办公室;

4.申请公开的财务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别处理的,应向吉林大学信息公开办公室提供可以公开的财务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将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的要求回复吉林大学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6.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财务信息,学校已经做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二)学校向申请人提供财务信息,按照吉林省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收入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的学校财务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三条 财务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保密审查程序,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财务信息公开需按学校规定的信息公开流程进行保密审查。在财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中,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的事项,应报送学校保密工作办公室确定。

第十四条 已经确定为国家秘密和经过保密审查确定为国家秘密的财务信息不得公开。未经保密审查的拟公开信息,不得在非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处理、存储和传输,不得在非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打印文稿、制作载体。

第十五条 财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审核和审批均应履行签字手续,同时应有完整、真实的文字记载并长期保存备查。

第十六条 吉林大学信息公开办公室及财务处应及时、准确地公开学校财务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及学校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校园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七条 财务信息公开工作实施问责制。对于有《吉林大学信息公开办法》(校发〔2014〕201号)第五章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按照规定对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分;对不认真履行财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职责造成泄密隐患的或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泄漏国家秘密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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