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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大学学部组织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表于:发展规划处 点击:

校发〔2018227

校内各单位:

《吉林大学学部组织规程(试行)》经201857日中共吉林大学第十四届委员会常委会第6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

 吉林大学

 201868

吉林大学学部组织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学部建制,规范学部管理,根据《吉林大学章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校按照学科门类及实际需要划分学部。学部一般由学科性质相近的教学科研机构组成。学科性质相近的教学科研机构原则应当划分为同一学部。

学校根据通识教育、学科交叉融合等特殊任务需要或管理上的特殊规定和要求,结合学科性质,可成立专门学部。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按照一般原则组建的学部。医学部和各专门学部体制根据学部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四条 学部设置学部长。学部长由各学部有影响力、有工作热情、能够有效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的教授担任。学部长不确定行政级别,人选由校长提名、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校长聘任,每个聘期为4年。

学部长任职年龄界限一般应不超过65周岁,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有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可以适当放宽。

第五条 学部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学部长1人,协助学部长开展工作。副学部长不确定行政级别,可由本学部教授担任,也可由相应区域综合办公室主任兼任。副学部长任职年龄界限一般应不超过60周岁,人选由学部长向校长提出建议,再由校长提名、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校长聘任,聘期与学部长相同。

第六条 学部长、副学部长享受职责津贴,其它待遇不变。

第七条 工学部、地学部和农学部的学部秘书由相应区域综合办公室的科技办公室有关人员兼任,人文学部、社科学部、理学部和信息学部的学部秘书由社科处、科技处的有关人员兼任。

第八条 学部长负责学部事务的组织与协调,根据校长授权开展工作,主要负责下列事务:

(一)组织召开学部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联席(扩大)会议,研究处理需要学部各单位共同商议的有关事项。

学部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联席(扩大)会议商议事项,需要学校审议决定的,由学部长提请学校审议决定,决定后各单位执行;需要学部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教学委员会审议决定的,由学部长提请学部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教学委员会审议决定。

(二)组织学部专家学者商讨学校发展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传达和学习有关学术方面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协调学部的共同方案;

(四)组织学部各单位商讨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等方面的共同事项,沟通人才培养及教学科研等方面的信息;

(五)组织学部各单位商议跨单位的重大科研项目合作研究、科研基地平台建设、科研奖励申报等事项;

(六)组织协调学部各单位加强与相关行业部门的联系与合作。

(七)组织开展学术研讨活动,商议学部学术规范建设及学术资源共享等事项;

(八)支持学部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教学委员会开展工作;

(九)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学部一般设置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教学委员会。学部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教学委员会按照学校各相应委员会章程和规定组建并履行职责,协助学校各相应委员会工作。

第十条 学校根据需要召开学部长联席会议,听取学部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各学部共同关心的学术及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经20091015日中共吉林大学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委会第104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吉林大学学部组织规程(修订稿)》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规程由发展规划处和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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