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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在研项目成果发表出版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表于:社会科学处 点击:
校内各有关单位:\r\n近日,吉林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在研项目成果发表出版问题的通知》,对省社会科学基金在研项目最终成果形式做出了补充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科研秘书务必将通知精神传达到每位承担省社科基金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并作如下要求:\r\n1、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办公室通知要求办理结项;\r\n2、项目负责人办理结项时,应先将结项材料报送各单位科研秘书处,经审核无误后,由各单位科研秘书统一送社会科学处,社会科学处不受理教师个人材料。\r\n\r\n\r\n 社会科学处\r\n 2004年12月21日\r\n\r\n\r\n附件:\r\n关于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在研项目成果发表出版问题的通知\r\n(吉社科规划通字[2004]7号)\r\n\r\n为更好地宣传推广省社科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现将《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五”规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本)中第七章第31、32、33条款内容作如下重申和补充,望全体在研项目负责人认真参照执行。\r\n1、项目最终成果形式为系列论文的(包括中间成果),公开发表时必须在该文下注“本文系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成果,项目编号:ΧΧΧΧΧΧ”字样。\r\n2、项目最终成果形式为专著类的,印刷前排版时必须在封面后另加单独一页纸,用显著字体字号印上“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字样,并在后记中详细写明“本书为作者ΧΧΧΧ年承担的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ΧΧΧΧΧΧ”等相关内容,两者缺一不可。\r\n3、凡不按照或不符合上述要求发表、出版的所有成果,不能作为该项目成果进行结项,一切后果由项目负责人自负。\r\n上述未涉及到的相关内容,仍以《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五”规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本)原文为准。\r\n\r\n\r\n\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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