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信息公开网
首页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关于印发《吉林大学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财务处 点击:

关于印发《吉林大学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年12月4日 校发〔2007〕234号

校内各单位:

《吉林大学票据管理办法》经2007年11月28日第9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大学票据管理办法

附件:

吉林大学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票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包括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应税收入票据以及校内单位之间往来结算票据。

第三条 财务处是学校各类票据的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各类票据的领购、发放、审验和销毁,负责校内票据的监制。

第四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票据领用登记制度,设置专门的票据领用审核登记簿,详细记录票据的领用、返还、结存情况。

登记簿须至少保存五年。

第五条 校内各票据使用单位应切实加强对票据的使用管理,指派专人负责,并将经办人及负责人名单报学校财务部门备案。负责人及经办人员因工作调动应该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条 学校票据管理实行准购证制度,校内票据准购证由财务处制发,年度审验。

第七条 票据领用采取“验旧领新”方式,领用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月的使用量。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申领使用票据实行“就地就近”原则,即到所在校区财务部门领取票据,不得跨校区多地点领取票据。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各类票据的适用范围使用票据。

非税收入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应税收入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校内单位之间服务(往来结算)性收费使用吉林大学自制票据,校内票据是学校内部各单位之间资金结算的凭证,不得对外使用。

第十条 票据启用应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封面填写齐全并加盖单位公章,按号码顺序使用,逐栏填写齐全,做到字迹工整、章戳齐全,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应当一人填开一张票据。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章,三联一并保存。有效使用的“存根联”要加盖“现金收讫章”或“转账收讫章”。票据遗失时,应该及时向学校财务部门报告,并通过新闻媒体声明作废。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领用的票据不得跨年度使用,当年使用的票据应在当年及时返还。

第十二条 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应为五年。保存期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校内自制票据保管期满,由财务处稽查科负责监督销毁。

第十三条 票据使用单位撤销、解散、合并或收费权力终止时,应将剩余票据交回财务部门,不得相互转让或自行销毁。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票据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制、使用票据;

(二)未按规定使用票据,混用、串用、自购票据;

(三)擅自转让、转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票据;

(四)因管理不善丢失毁损票据;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对具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大学收费及票据管理暂行规定》(校发〔2001〕 56号)、《吉林大学收费及票据管理补充规定》(校发〔2001〕131号)、《吉林大学实行〈校内收费许可证〉及〈校内票据准购证〉制度的若干规定》(校发〔2002〕35号)文件同时废止。


吉大主页 吉大新闻 吉大电视 书记信箱 校长信箱

© 吉林大学 信息公开办公室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 邮编:13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