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大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年12月4日 校发〔2007〕233号
校内各单位:
《吉林大学收费管理办法》经2007年11月28日第9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大学收费管理办法
附件:
吉林大学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健全收费管理体制,确保学校收费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校内单位之间往来结算等。
第三条 学校收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学校重大收费事项。
第四条 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全校收费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收费管理工作实行单位负责人负责制。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收费行为负全责。
第六条 学校认真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校园网及其它途径公示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
第七条 学校收费资金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内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财务处依据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统一签发《吉林大学校内收费许可证》。《吉林大学校内收费许可证》是各级财务部门依法收费的凭证,须指定专人管理。
第九条 《吉林大学校内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审验内容包括:
(一)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等与实际执行情况是否一致;
(二)收费项目是否继续保留;
(三)有无违规记录。
经审验合格,由财务处加盖“年审验专用章”,《吉林大学校内收费许可证》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代收费或一次性收费,由财务处签发《吉林大学收费核准登记簿》,内容包括: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核定时间、适用票据种类等。
各具体收费单位对代收费或一次性收费收取的资金,应当及时上缴所在校区财务部门,最迟不得超过次月十个工作日,对于超过三个月资金仍不上缴学校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设立收费项目,应履行立项报批手续。各类收费的报批程序如下:
(一) 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学校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报政府职能部门批准后执行。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二) 经营服务性收费。拟收费部门本着成本核算原则,提出收费项目和标准,提供国家有关的政策依据、成本核算的论证资料等,经学校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报政府职能部门批准后执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三) 校内单位之间服务(往来结算)性收费。根据学校内部管理需要,校内各单位之间往来结算等收费,由收费单位提出收费立项申请,经学校有关部门审议通过后执行。使用财务处统一印制的《吉林大学校内服务(往来结算)收据》或定额专用票据。
第十二条 学校各类收费须经各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方可报学校审议。各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就以下各类收费进行立项审核:
(一)研究生院负责审核研究生的各项收费立项;
(二)教务处负责审核全日制本、专科生的各项收费立项;
(三) 成人教育处负责审核成人教育学生(函授、夜大学、自考助学班、远程教育)及短期培训等各项收费立项;
(四)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审核外国留学生的各项收费立项;
(五)普教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中、小学和幼教中心的各项收费立项;
(六)医院管理处负责审核各校区医院的各项收费立项(医疗收费除外);
(七)后勤管理处负责审核后勤系统的各项收费立项;
(八)科技处、社科处负责审核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经营服务性收费立项;
(九)资产处负责审核房屋(包括校内经营用房)、体育场馆及其他公用设施租赁等经营服务性收费立项;
(十)其他单位收费立项,可直接与财务处协商办理。
第十三条 学校财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校内收费的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收费标准;
(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调整收费标准;
(三)未办理《吉林大学校内收费许可证》自行收费;
(四)不使用规定票据收费;
(五)由收费部门收取未及时上交财务部门统一核算;
(六)其它违规收费行为。
第十五条 学校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退还非法所得,无法退还的,予以收缴,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给予单位经济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构成违纪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大学收费及票据管理暂行规定》(校发〔2001〕 56号)、《吉林大学收费及票据管理补充规定》(校发〔2001〕131号)、《吉林大学实行〈校内收费许可证〉及〈校内票据准购证〉制度的若干规定》(校发〔2002〕35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