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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大学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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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大学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通知

2007年1月19日 校发〔2007〕15号

校内各单位:

《吉林大学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经2007年1月16日中共吉林大学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委会第22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这次国家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逐步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落实国家和吉林省的各项改革政策。

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构建和谐吉大的全局,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各单位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反映,以便统筹协调、妥善解决,保证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件:吉林大学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附件:

吉林大学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四个实施意见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时间及范围

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2006年7月1日在册的全民所有制事业编制正式工作人员(2006年6月30日前已到达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延长离退休年龄的人员除外)。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类。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件1至3)。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教授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教授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教授三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教授四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副教授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副教授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副教授三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讲师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讲师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讲师三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教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教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现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在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任)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教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教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讲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教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成中小学教师岗位设置和聘用(任)工作之前,中小学教师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学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学三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待国家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部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3.工人

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对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进行管理。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具体实施。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件1至3)。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附件4至6)。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在相同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人事部将会同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国家政策和规定,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意见。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自主决定学校绩效工资的分配。

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

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管理办法、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和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意见出台前,我校绩效工资暂按现行工资管理办法执行。

(四)津贴补贴的实施

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是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偿。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主要体现对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倾斜。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实行统一管理,学校按照国家和吉林省的统一规定核发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我校地处长春市,按吉林省规定不属于艰苦边远地区。

三、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工作人员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年度,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四、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经批准,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关于“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的范围,待国家相关规定出台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等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待国家相关规定出台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4.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具体办法待国家相关规定出台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5.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待国家相关规定出台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国家选择有条件的高等学校,探索建立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其收入分配。结合考核结果,合理确定主要领导的收入水平,使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学校的社会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加强对高等学校主要领导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具体办法待国家相关规定出台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五、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长学制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见习期工资待遇可适当提高。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二)其他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五、相关政策

(一)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幼儿园教师参照小学教师的政策执行。

(二)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三)临床医学院等差额拨款单位,工资套改时,其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所占比例统一按30%计算;原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按绝对额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暂按原来的分配办法继续发放,今后按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执行。

(四)所有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

(五)凡被授予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1级薪级工资;被授予国家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两个职务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2级薪级工资。高定的工资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薪级。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薪级。

(六)由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这次工资套改时,原高定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1级;原高定两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2级。

(七)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果作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八)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行政降职和撤职处分的,原则上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分别低定1级和2级。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按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3级,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九)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处罚期满被事业单位聘用后,岗位工资按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照套改前已经低定的职务工资档次,在套改后的薪级工资基础上,再低定相应档次的薪级工资。

(十)调入的人员,根据所聘岗位,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薪级工资。

本实施方案未涉及到的问题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略)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略)

3.事业单位工人基本工资标准表(略)

4.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薪级工资套改表(略)

5.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薪级工资套改表(略)

6.事业单位工人薪级工资套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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