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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心理咨询人员工作守则及保密原则

发表于:学生工作部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顺利开展学校心理咨询工作,制定本工作守则及保密原则。

第二条 本工作守则及保密原则适用于我校专兼职心理咨询人员及从事心理咨询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工作守则

第三条 热爱高校心理咨询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四条 热爱学生,树立服务意识,真诚为来访者排忧解难。

第五条 注意加强自身修养,认真钻研专业知识,提高自身的心理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 明确自己工作性质,了解自己的能力和职能界限,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七条 明确咨询工作的目的是促进来访者的成长、自强自立,尽量避免来访者对咨询人员的过分依赖。

第八条 咨询人员不得与来访者建立和保持私人关系,不得利用来访者对自己的信任和依赖谋取私利。

第九条 咨询人员在缺乏咨询辅导经验或身心状态不佳等情况下不接受咨询辅导任务,并妥善说明,做好转介事宜。

第十条 进行心理测试之前,必须向当事人说明测验的内容和目的,并在测试结束后作出慎重的专业解释。

第十一条 在团体咨询前必须对参与者进行筛选,尽量避免团体活动开始后,成员间的不适或伤害。关于团体成员的自我暴露,咨询师必须事先设定守密标准。

第十二条 保持咨询室室内清洁,维护室内财产安全,不得私用咨询室设备或将咨询室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按时上下班,准时出席预约咨询,认真做好个案记录并存档,紧急复杂的情况应及时报告,以便及时处理。

第三章 保密原则

第十四条 对咨询的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它资料,均应作为专业资料予以保密,妥善进行保存,未经当事人许可,不得泄漏。人才素质测评报告不在此列。

第十五条 在心理咨询工作的开始就应向来访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这一原则在应用时的限度。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团体心理咨询。

第十六条 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记录内容必须改动,以保障当事人不被识别出来。得到来访者书面许可的情况可不受此限制。

第十七条 心理咨询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或危及他人安全的情况时,必须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及时通知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守则和保密原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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