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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成果季报制度实施细则

发表于:社会科学处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科研成果季报制度,使科研成果季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及时对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成果进行申报登记,可以保证学校和各单位及时掌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成果状况,便于对科研成果进行宣传报道,为成果评奖、晋升职称、核算业绩津贴、向上级管理部门提供统计数字等项工作提供必要依据。

第三条 科研成果季报工作在各单位主管科研工作的院长(主任、所长)领导下,由科研秘书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范围

第四条 在我校从事哲学社会科学教学和研究工作的教师(以下简称“我校教师”)均有义务向学校申报登记自己取得的科研成果。同时包括在我校兼职并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出版或发表的科研成果。

第五条 需要申报登记的科研成果为:

(一)著作类: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编著、学术译著、国家或部委统编教材、古籍整理著作、工具书、软件、音像制品以及不宜公开出版的有重大学术价值的著作;

(二)论文类: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学术译文;

(三)报告类:公开发表或被党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采纳的调查报告、研究报告、咨询报告。

第六条 申报的成果必须是已经出版、发表或被采用的,已经收到出版通知、用稿通知、采用通知而尚未出版、发表、采用的成果,待出版、发表、采用后再申报登记。

第七条 成果申报登记的具体内容在《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成果申报登记表》中规定。

第三章 申报人

第八条 独立完成的成果由完成人申报。

第九条 合作完成的成果,由第一位我校教师(不论排名第几位)申报,申报人必须把本成果中所有的我校合作者姓名及排序填写清楚。作者排序依据成果署名顺序或由成果申报人确定,作者顺序可以并列。

第四章 申报原则

第十条 每部都有独立主题的丛书不能作为一项研究成果整体申报,应以其中独立完整的著作单独申报。

第十一条 教材申报只限于国家或部委统编教材,并须在内容简介里注明“国家(或部委)统编教材”字样。

第十二条 重印的著作不视为新的成果,不可申报。修订再版的著作视为新的成果,可以申报,但应在内容简介里说明。

第十三条 多人撰写的论文集不能由主编作为著作类成果申报,应以每篇论文单独申报。

第十四条 向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提交的论文,如已在公开出版的报刊或论文集上发表,按论文类成果申报,如未公开发表,不能申报。

第十五条 同一篇论文在同一刊物分几期刊登的,应作为一篇论文申报。

第十六条 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发表的,并且是3000字以上的理论性、学术性的文章,可作为论文类成果申报。

第十七条 同一成果以不同的文字出版、发表,或由不同的出版社出版或在不同的报刊上发表,应作为一项成果选择其一申报。

第十八条 在各种内参类非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报告等,按报告类成果申报。

第十九条 同一成果不能重复申报登记。

第五章 申报要求

第二十条 报告类成果,须提交被采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成果申报人的正式姓名应是确切和唯一的,用笔名发表的成果在申报登记时要填写真实姓名,并在姓名后加圆括号注明笔名。

第二十二条 发表在期刊上的成果,刊物名称要用规范全称,是增刊的,要在刊物名称后加圆括号注明“增刊”。

第二十三条 发表在论文集里的成果,要在论文集名称后加圆括号注明“论文集”。

第二十四条 发表在报纸上的成果,要在报纸名称后加圆括号注明报纸版面或栏目名称。

第二十五条 发表在内参类非公开出版刊物上的成果,要在刊物名称后加圆括号注明“非公开刊物”。

第二十六条 发表在国外的成果,要在刊物名称、文集名称、报纸名称或出版社名称后加圆括号注明国别。

第二十七条 在成果申报登记之后发现的论文转载情况和著作书评情况,可在最近一次成果申报登记时补报。

第六章 申报程序

第二十八条 申报人向本单位科研秘书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成果申报登记表》一式1份;

(二)著作类成果,提交样书2本;

(三)论文类成果,提交论文发表刊物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包括刊物(文集)封面、版权页、目录以及论文全文;

(四)报告类成果,提交报告复印件2份,采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五)补报论文转载和著作书评情况,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包括刊物(文集)封面、版权页、目录以及文章全文。

第二十九条 科研秘书对成果申报情况进行逐项审核,以确保成果申报全面、真实、准确。审核后,论文类成果原件可退还申报人。

第三十条 科研秘书将审定的《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成果申报登记表》的内容按栏目一一对应录入科研管理系统。

第三十一条 科研秘书按规定时间向社会科学处报送下列申报材料:

(一)本单位所有审定的科研成果申报登记表,并按成果编号顺序排列装订。

(二)著作样书1本,报告复印件及采纳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

(三)由科研秘书和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成果清单打印件1份。

(四)补报论文转载情况,报送复印件1份。

第三十二条 科研秘书向社会科学处报送申报材料的具体时间如下:

(一)第一季度成果申报截止日期为5月15日;

(二)第二季度成果申报截止日期为8月30日;

(三)第三季度成果申报截止日期为11月1日;

(四)第四季度成果申报截止日期为12月31日。

第七章 审核与存档

第三十三条 社会科学处依据申报材料对各单位录入到科研管理系统的成果数据进行认真审核,发现问题与有关单位协调处理。

第三十四条 著作类成果由社会科学处和申报人所在单位存档,论文类、报告类成果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存档。社会科学处将不定期对各单位成果存档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章 责任划分

第三十五条 因成果申报人未申报、申报不准确等原因,造成科研成果未申报登记或申报登记的数据不真实,由成果申报人承担责任,同时不允许补报。

第三十六条 因科研秘书审核不严、未录入管理系统、未及时报送等原因,造成科研成果未申报登记或申报登记的数据不真实,由科研秘书承担责任,交各单位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因社会科学处工作不到位,导致科研成果数据损毁、丢失,由社会科学处承担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公布的有关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成果申报登记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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