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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发表于:社会科学处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7﹞30号)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教社科﹝2006﹞2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拨入学校指定账户的哲学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以及学校资助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行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项目负责人的职责与权限。

(一)学校主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级领导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负责。

(二)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核算、监督、指导工作。

(三)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四)项目负责人作为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直接责任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使用经费,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四条 项目立项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税赋由各自项目经费承担。

第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截留、挪用、挤占经费,不得巧立名目转移经费。

第二章 科研项目经费到账、拨款及转出管理

第六条 学校取得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无论何种来源渠道,均须存入学校指定账户,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拨入学校指定账户后,由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统一开具科研项目经费拨款单,并将拨款单送达负责人所在单位和学校财务部门,财务部门依据拨款单建立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卡。经费使用卡与项目任务书(合同)应一一对应。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到本单位领取拨款单后,到学校财务部门领取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卡。首次领取经费使用卡的项目负责人应将本人财务印鉴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九条 科研经费到账户后,由学校财务部门根据资金性质和出资方要求开具《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或《吉林省转让无形资产发票》或《吉林省服务业票据》。开具《吉林省转让无形资产发票》,应填写“四技”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并须经长春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登记获取合同编号后,再到财务部门办理。科研项目经费到账户前如需先行开具《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由项目负责人持项目立项书(合同)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到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开具证明,然后到财务部门办理。科研项目经费到账户前,不予先行开具《吉林省转让无形资产发票》和《吉林省服务业票据》。到财务部门开具发票时需持项目立项书(合同)复印件。

第十条 拨入学校账户的科研项目经费原则上不向校外转拨,由于项目研究确需转拨且符合立项部门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转拨经费申请,并持立项通知、项目立项书(合同)、协作单位的合法有效财务凭据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到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审批,然后到财务部门审批、办理。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转款只能转入项目立项书(合同)规定的协作单位银行账户,不得转入非协作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项目负责人不得将科研项目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第三章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范围

第十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按照批准立项部门制定的项目管理办法或经费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批准立项部门无具体规定的,按本章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按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合同无具体规定的,按本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资助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及批准立项部门无具体规定或横向项目合同无具体规定的科研项目经费,可按下列范围支出: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三)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发生的外埠差旅费、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及其他费用。课题研究如确需赴国外、境外调研,须经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立项单位备案,并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指购买和使用收集资料、采集分析数据所需器材的费用。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上网费和软件费等。

(五)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鉴定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

(六)劳务费:指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七)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八)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九)管理费:指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管理费提取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最多不超过到款总额的8%,学校资助的项目经费不提取管理费。

(十)其他:指市内交通费、车辆运行费(含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车辆维修费、保险费、年检费、养路费;不含交通违章罚款、交通事故的赔款等)、著作出版补贴、通讯费、接待费等等与项目运行相关的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 除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管理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按适当比例分别用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工作中所发生的差旅费、接待费、咨询费、劳务费、通讯费等费用及用于资助教师开展科学研究和奖励哲学社会科学科研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劳务费、咨询费、通讯费、市内交通费、车辆运行费、接待费等费用实行额度控制,纵向科研项目不超过到款经费总额的25%,横向科研项目不超过到款经费总额的35%。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完成并通过立项部门验收或鉴定后,项目负责人应主动持结项证书或结项通知到财务管理部门办理结账手续。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结项后六个月内办理结账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的,学校有权予以结账。

第十九条 经学校财务管理部门核定后的项目结余经费,列为原负责人的项目发展基金。但立项部门或项目合同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项目发展基金用于支付设备购置费、设备使用和维护费、业务培训费、助研学费以及组织新项目所需的差旅费、交通费、通信费等费用,并可使用不超过核定经费20%的额度,用于支付劳务酬金、专家咨询费、助研费、手机通信费和接待费等。

第二十条 教育部下达的自选课题费使用范围:

(一)资助教师自选的国家急需而没有立项的有优势和特色的科研课题。

(二)资助有优势、有特色的学科和研究机构。

(三)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骨干教师参加国内外各种科研活动。

(四)资助哲学社会科学各单位主持召开国际或国内学术会议。

(五)适当补充科研管理工作经费不足。

第四章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审批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课题组成员的经费使用由项目负责人签批;项目负责人的经费使用由所在单位主管科研工作的领导签批;主管科研工作领导的经费使用由院长(主任、所长)签批。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一次支出20000元(含20000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签批;20000元至50000元(含50000元)的,由各单位主管科研工作的领导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负责人会签;50000元以上的由主管校长签批。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管理费一次支出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由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负责人签批;一次支出10000元以上的由主管校长签批。

第二十四条 项目发展基金的使用由项目负责人签批。

第二十五条 按照财务管理办法,在上述各类经费使用过程中须履行其他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与国家相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4年公布的《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校发〔2004〕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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