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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会计委派制实施办法(试行)

发表于:校长办公室 点击:

校发〔2013〕6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完善会计监督机制,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财会〔2000〕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吉林大学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的若干意见》(校发〔2002〕17号)的要求及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委派制是由学校直接向二级财务机构委派会计人员,通过开展会计核算等业务工作参与被委派单位内部管理,监督被委派单位经济活动的一项制度。

第二章 会计委派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会计委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会计委派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 学校总会计师全面负责会计委派工作,组织会计委派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具体实施会计委派工作,负责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其相关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委派会计人员的资格审查及委派;

(二)负责委派会计人员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继续教育;

(三)负责组织委派会计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和从业资格证书年检,组织委派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四)负责建立委派会计人员工作档案,如实记录其工作情况;

(五)负责监督、检查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定期进行工作业绩考核,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实施奖惩;

(六)负责组织、监督委派会计人员的轮岗工作;

(七)其他与会计委派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 会计委派的形式和范围

第六条 学校根据被委派单位的类型、业务规模和实际需要设置会计岗位,委派会计人员。会计委派分为完全委派和部分委派两种形式:

(一)完全委派。学校向被委派单位委派会计主管及其他会计人员,全面负责被委派单位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被委派单位不再另外聘任其他会计人员。

(二)部分委派。学校向被委派单位仅委派会计主管或部分会计人员,组织对被委派单位进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被委派单位可自行聘任其他会计人员。

第七条 实行会计委派制的范围:

(一)校内实行独立核算或相对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

(二)校内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单位;

(三)学校认为有必要委派的独资或控股的经济实体。

第四章 委派会计人员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委派会计人员基本任职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

(二)持有《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三)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以及学校的各项财务管理规定,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具备独立开展工作的能力;

(四)热爱会计工作,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办事公正;

(五)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需要,履行岗位职责;

(六)符合与被委派单位的回避原则;

(七)学校现有在编在岗的会计人员。

第九条 委派会计主管任职条件:

委派会计主管除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具有会计专业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熟悉会计工作各个岗位的技术操作规程和核算方法;

(二)具备五年以上(含五年)会计工作经历,主管一个单位财务工作或财务工作一个重要方面不少于两年(含两年);

(三)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第十条 曾经违反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记录的,不能从事委派会计工作。

第五章 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规,遵守学校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切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二)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强化服务意识,为被委派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三)按期向学校财务处汇报被委派单位的资金运行情况和财务状况,定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会计资料,及时报告被委派单位的重大经济事项;

(四)对被委派单位财务收支活动和执行国家财经纪律情况进行监督,与被委派单位行政负责人共同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以及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五)参与拟定被委派单位年度财务预算、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方案,支持被委派单位依法理财,不断加强被委派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以提高被委派单位的经济效益;

(六)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依法行使职权,对被委派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浪费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或纠正,如制止或纠正无效,可向被委派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同时应向学校财务处提出书面报告;

(七)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委派会计主管除具有第十一条规定的职责权限外,还具有以下职责权限:

(一)稽查、审核被委派单位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二)对其他会计人员的任用、调配、考核提出建议;

(三)参与被委派单位的财务工作及重大发展事项的讨论和决策,参加被委派单位涉及财经问题的有关会议,积极开展财务分析为被委派单位提供决策支持;

(四)参与拟定被委派单位有关财经重大决策、方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审核被委派单位对外报送的重要财务报表,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六章 被委派单位的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被委派单位的职责权限是: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和财经工作,对本单位的经济决策和财经行为独立承担经济责任;

(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学校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和财务审批手续;

(三)为委派会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委派会计人员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保障委派会计人员依法正确行使职权;

(四)对委派会计人员的日常工作进行管理,参与对委派会计人员业务、业绩考核,并及时向学校财务处反馈意见;

(五)听取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建议,接受会计监督。

第七章 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委派会计人员的编制列入学校财务处,按学校财务处在编人员单独管理,其人事、工资关系保留在学校财务处,党、团、工会等组织关系保留在被委派单位。

第十五条 委派会计人员个人不得接受被委派单位任何形式的福利待遇。被委派单位按委派会计人员所应享受的福利标准向学校缴纳管理费用,由学校统一支配。

第十六条 委派会计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制度。被委派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子女及直系亲属,不得在该单位担任委派会计。

第十七条 委派会计人员实行工作汇报与例会制度。委派会计人员应及时向学校财务处汇报被委派单位的资金运行情况、财务状况和有关重大经济事项。学校财务处每月组织委派会计人员召开例会,通报有关情况,研究会计委派工作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 委派会计人员实行双重考核制度。学校财务处负责年度考核和业务考核,被委派单位负责日常考核和考勤。考核结果记入委派会计人员工作档案。

第十九条 委派会计人员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

第二十条 委派会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委派资格,予以调离或转岗:

(一)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经考核不合格的;

(三)工作中违法违纪、渎职失职、造成重大失误的;

(四)工作中违反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对有严重违纪行为的,由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行政纪律处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被委派单位及其负责人不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有以下行为发生时,将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理:

(一)拒绝接收委派会计人员的;

(二)阻挠干扰委派会计人员开展正常会计业务,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接到会计人员关于违法收支的书面报告后,对违法收支仍决定予以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处理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伪造、变造和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账表等会计资料或者编造、篡改会计数据,弄虚作假,致使会计信息失真的;

(五)有故意隐瞒收入、截留收入,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等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大学

2013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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