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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

发表于:党委办公室 点击:

校党发[2016]38号

校内各单位:

    自2012年制定实施《吉林大学加强学风建设实施细则》(校发[2012]69号)、《吉林大学学术道德规范》(校发[2012]154 号)以来,学校不断加强学风建设,逐步完善学风建设工作体系,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保障和维护了学校良好的育人环境和学术氛围。

    近日,中共教育部党组印发《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 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教党函[2016]24号)(以下简称“通知”),就高校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通知”指出,学风建设是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必须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来认识和落实。为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我校学风建设工作,现就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落实学风建设主体责任。要进一步充分认识加强学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落实主体责任,及时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学校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第一责任人;校内教学科研单位、职能部门、直属单位等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将各单位的学风建设成效纳入其单位及领导班子考核指标体系,对在学风建设上失职、在查处学术不端行为方面渎职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及时批评教育,严重的要进行组织处理。

    2.制定完善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制度建设是学风建设的根本保证,《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 [2011]1号)印发以来,学校积极构建学风建设制度体系,制定了《吉林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吉林大学加强学风建设实施细则》《吉林大学研究生违反学术规范行为处理办法》等,为有效查处学术不端行为提供了依据。近日,教育部制定《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要及时关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正式文件,并以此为依据,结合我校实际,研究制定《吉林大学预防与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细则》,明确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标准,进一步完善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做到查处覆盖全面,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吉林大学预防与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细则》经学术委员会和教代会审议通过后及时上报教育部备案,并在学校学风建设网站公开。

    3.进一步健全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按照“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和不端行为查处机制三落实、三公开”的要求,继续加强吉林大学学风建设专题网站的建设与维护,及时公布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年度报告,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进一步强化吉林大学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和其下设的联合办公室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既要充分发挥学校学术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在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中的法定作用,更要加强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联合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在学风建设中行政职能的落实。对于出现的学术不端事件要迅速响应,按照学校相关工作程序进行调查。经查实的学术不端行为要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4.改革科研评价考核办法。重视科研创新和质量,加大质量和贡献指标的权重,进一步完善科研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尊重人才成长和学术发展规律的评价机制。发挥考核指标的导向作用,在教师职务晋升中要全面考察教师的师德、教风和学术上的创新及贡献,要大力推进优秀成果和代表作评价制度,在年度考核中要考虑科研工作的周期性特征,不得以数量代替质量,不得单纯将论文数量作为年度考核的刚性指标。

    5.建立实行通报问责制度。推进学风建设工作责任制,对于在学风建设工作中存在不严不实、学术不端行为查处不力的校内单位,出现一次记录在案,出现两次由学校党委相关负责同志约谈涉事单位主要负责人,出现三次列入学校学风建设不良记录,每年年底在学校网站和学风建设专题网站通报学风建设不良记录。

附件:《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 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教党函[2016]24号)

                                                                     中共吉林大学委员会

                                                                     2016年5月12日 


13112444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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