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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本专科学生社会奖学金评比办法

发表于:学生工作部 点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奖学金的管理,建立一套科学、规范和有效的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社会奖学金的激励作用,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吉林大学社会奖学金是指国内外知名企业和友好人士在我校学生中设立的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期间品、学兼优的学生刻苦学习,奋发成才,报效祖国。

第三条  社会奖学金命名一般按照设奖单位或个人名称命名,特殊情况下可按照设奖单位或个人的要求进行命名。

第四条  社会奖学金一般设立在学校,由学生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对于设立在学院的,学院应参照本办法进行协商、签订相关协议,并报学生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接受学生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社会奖学金管理事宜包括与设奖单位或个人的联系、洽谈、达成初步协议、双方负责人签订协议、获奖学生的评选、荣誉证书及奖学金的发放等。

第五条  社会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我校在籍的本、专科学生。

第六条  社会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热爱科学,遵守校规校纪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学期间没受过纪律处分;

(二)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获得学年奖学金;

(三)科研态度严谨,水平突出,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精神;

(四)设立社会奖学金的企业或个人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除具备基本条件外,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申请社会奖学金:

(一)在学期间获省级以上表彰或荣誉称号;

(二)所学课程成绩全部优秀;

(三)在省级及省级以上的各类比赛中荣获一等奖;

(四)在学期间获得具有较大实用价值的专利;

(五)在学期间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

(六)同等条件下,生活困难学生优先。

第八条  社会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学习成绩、思想政治表现情况、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成果鉴定书等材料,并填写《吉林大学本、专科学生社会奖学金申请表》;

(二)学院组织审核,确定初选名单,并将初选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处,由学生处组织评审,经学校及设奖单位或个人批准后确定获奖者名单;

(三)获奖学生名单在校园网上向全校公示三天。在此期间如有未通过公示者,原则上不再补选。

第九条  社会奖学金的管理和发放:

(一)奖学金应于每年十月汇入我校财务处指定账号。对于新签订协议,并要求当年发放奖学金的单位或个人,需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该款项汇入我校指定账号,由财务处统一管理。

(二)社会奖学金的发放应按年度一次性发给学生本人,具体的发放形式应征得设奖单位或个人的意见,一般采取颁奖仪式和个别领取的形式,原则上不允许他人代领。

第十条  其他事项:

(一)各类奖学金评审必须全面掌握条件,保证质量,宁缺勿滥;

(二)社会奖学金各项之间不能兼得;

(三)获奖者如因违反校规、校纪而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除取消当年度获奖资格外,将追回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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