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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学生事务听证规则

发表于:学生工作部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各项学生事务能够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增强以法治校、以人为本的治校理念,完善学生事务工作的民主程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校在籍学生。

本规则所指的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留学生和各类成人教育学生。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事务听证委员会,由校领导、专家(学者)、各学院成员、学生管理等部门成员及学生代表组成。

第四条  听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照本规则申请举行听证:

(一)可能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可以申请听证;

(二)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的,可以举行听证。

(三)其他应当进行听证的情形。

第三章  听证的启动、延期、中止和终止

第五条  在启动听证程序之前,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争议。若没有达成共识,可以启动听证程序。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到场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需要重新确定听证主持人的;

(三)发现有新的重要事实需要调查核实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当事人或者案件调查人员因不可抗拒的理由,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鉴定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者中途退出听证的;

(三)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情形。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九条  听证程序包括听证的提起、听证的准备和听证的举行。主要内容如下:

(一)提前公告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等;

(二)确定听证陈述人,邀请与听证事务无利害关系的专家;

(三)准备听证相关的背景资料及有关内容说明材料;

(四)宣布听证会参加单位和人员、听证事项、听证规则等;

(五)对听证的主要内容作简要说明;

(六)由陈述人对听证内容发表意见;

(七)公开辩论等。

第十条  听证的举行包括以下内容:

(一)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听证纪律,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名单;

(二)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三)调查人员提出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以及拟作出的决定;

(四)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进行申辩,并提交证据材料;

(五)第三人或者其代理人进行陈述;

(六)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调查人员、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对有关证据材料进行质证;

(七)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和调查人员就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

(八)当事人最后陈述;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五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质证权;

(二)申辩权;

(三)陈述权。

第十二条 当事人依法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听证;

(二)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三)遵守听证纪律。

第六章  听证纪律

第十三条 参加听证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中途退场;

(四)不得使用侮辱性和其他不文明语言;

(五)在听证会场不得使用通讯工具,不得鼓掌、喧哗、吵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活动的行为。

第七章  听证纪要和报告

第十四条  听证纪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 听证会代表意见扼要陈述;

(三) 听证会代表对决策方案的主要意见。

第十五条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的案由;

(二)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认定的事实、证据;

(五)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生事务听证委员会应在做出听证决定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评议人等,并于举行听证的3日前通知申请人和参加人。如听证公开举行,应同时发布公告。申请旁听的师生,应在听证举行前2天向学生事务听证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通过书面通知学生和相对方参加听证。若放弃听证要书面告知学生事务听证委员会。相对方不参加听证的,听证可缺席进行。调查人员应当参加听证。

第十八条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的,应当学生事务听证委员会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行使听证权的,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十九条  听证的参加人员应包括专家(学者)、申请人、证人、调查人员、评议员、记录员、师生代表以及主持人等。

听证评议员一般应为5人或7人。对学生听证事务进行调查的人员不能担任听证会评议员。听证评议员就听证的情况做出评议,并形成书面评议意见,作为做出处分决定的参考。

第二十条 所有听证活动均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和语音记录,并经过申请人和听证评议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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