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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发表于:学生工作部 点击:

吉林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全校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资助名额由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资助中心)下达,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资格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为我校确定的经济关注对象且生活俭朴。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习年限要求

(一)本科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学生;

(二)本硕连读或本硕博连读等特殊学制学生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起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校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即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教务处、财务处、校团委、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中心、考试中心、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等部门(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批准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意见。

第七条 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建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评审组织、材料初审、协调款项发放等工作。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人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成员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每届聘期三年,具体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10人。

第九条 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即学院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报和初评工作。

第十条 全国资助中心下达当年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总名额及预算后,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向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适当倾斜后,核定每个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发布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通知。

第十一条 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核算工作,在学生个人申请的基础上,通过民主程序研究提出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初评结果,将初评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初评结果分别在学院、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学院报送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初评结果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在听取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情况报告并审核相关材料后,形成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人选建议名单和评审意见,报送评审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四条 评审领导小组在听取评审委员会情况报告后,对相关材料和推荐人选建议名单进行审核,代表学校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意见,报送全国资助中心。

第十五条 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和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在评审过程中,每位成员要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提出并听取意见建议;

(二)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不得利用评审成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成员的意见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全国资助中心对学校上报材料审核同意后,学校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发放奖金和学校统一印制的获奖证明,并组织各学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及时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者可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学校年度奖学金。

第十八条 通过弄虚作假、提交不实材料等手段骗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撤销其国家励志奖学金荣誉称号,追回获奖证明和奖金,并视情节按照《吉林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 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学院评审细则,明确具体评审程序及条件资格要求,并向学院学生公布。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吉林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校发〔20186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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