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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处问答解答系列(九)——行政办公用房超标、超配问题

发表于:资产管理处 点击:

问题1:双肩挑处级领导干部或按职员职级管理人员办公面积如何计算?

回答:原则上不允许保留多处用房。

双肩挑处级领导干部应只有一处办公用房,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按实际任职岗位标准计算。业务关系所在的教学、科研单位原则上可根据实际情况保留一处业务用房。其他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应只有一处办公用房,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按实际任职岗位标准计算。

未担任处级领导干部,按职员职级管理的人员,比照工作人员用房标准。


问题2:单位有部分学生助理、人事代理等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单位核定解决办公用房范畴?

回答:不属于,由单位内部协调解决,学校不另行解决。

各单位行政办公用房面积根据本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按相应标准计算,校内外单位挂职、人才派遣Ⅱ类、学生助理、单位返聘等工作人员,办公用房由所在单位自行解决。

行政办公用房检查工作中,房间内使用人员只计算编制内实有人数,其他人员不参与计算。


问题3:某单位某间办公用房面积按照实有人数核定超标,是否可以通过隔断等方式予以改造解决?

回答:不允许。

实施装修改造或调整工作中,禁止擅自改变房屋原始结构及基本信息,如间壁隔断、房间打通、改变房间号或房间名称等情况。


问题4:是否可以利用仓库、储藏室存放待报废家具、设备等?

回答:不允许。

各单位配置的仓库、储藏室只能用于存放单位工作中频繁使用的耗材类资产,不得以未达报废期限为由存放各类闲置家具、设备类资产,应及时与我处联系,通过校内调剂或提前报废等方式予以解决,不得在公共区域或单位公有辅助用房内存放任何个人物品。


问题5:某处工作内容较多,涉及单位较多,经常会组织各类会议等,是否可以多设置大小会议室、接待室?

回答:不可以。

根据《吉林大学公房管理办法》(校发﹝2021﹞192号)规定,各单位小型接待用房(含会议室)每个单位15㎡,超过10人的单位,每增加1人,面积增加1㎡,最多不超过40㎡。

考虑到学校公房资源紧张,鼓励各单位使用学校掌握的公共会议室。

原则上不允许单位在集中办公区域外异地设置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等。


问题6:档案室等功能用房是否可以安排工作人员办公?是否属于超标?

回答:行政办公用房检查,需按照房间实际使用面积与此房间编制内实有使用人数核算,单个工作人员在功能用房内办公,房间面积超过本人应使用面积上限,属于超标准使用。

各单位的档案室等功能用房或业务用房(如监控室)原则上只能用于特定功能,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人员负责功能用房的管理。


问题7:党建活动室、工会活动室等特殊用房如何配置?

回答:各单位可在本单位核算行政办公用房定额内,按照学校要求内部调整用途以解决党建活动室、工会活动室等特殊用房,但是原则各类特殊用房只能有1间,面积标准参考小型接待用房标准。

考虑到学校公房资源紧张,学校鼓励党建活动室、工会活动室合并为1间,同时兼做小型会议室或接待室,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问题8:单位现在按照配置标准可腾空部分房间,是否可以预留作为未来发展需要?

回答:不可以。

各单位禁止以任何原因(如待聘用、待改造、待处置等)闲置公房。按照相关规定,公房使用效益低下或公房闲置半年以上的,将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不当责任。

学校要求各单位合理调整使用本单位所属用房,确定闲置的,须腾空后交回学校,如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任何违规现象,将无条件收回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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