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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公房出租、出借管理的通知

发表于:资产管理处 点击:

校内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公房(包括场地和设施)出租、出借的管理,规范利用学校公房从事出租、出借活动的行为,发挥房产资源的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通知》(教财厅函〔2020〕9号)《吉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发〔2021〕190号)和《吉林大学公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校发〔2021〕449号)等规定,具体通知如下:

一、审批要求:公房出租、出借应先履行校内审批,经学校集体决策后,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或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不得将公房出租出借。

二、招租要求:公房出租原则上采取公开招租方式,确保出租过程公正透明。

三、合同管理:公房出租合同(协议)由采购管理部门组织签订,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严禁超过五年;对于租期已满的合同,不得直接续租,需重新申报并履行审批手续。出租期内,承租方不得转租。

四、租金管理:公房出租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租金收入分配按照《吉林大学经济收入分配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各相关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单位管理使用的公房进行统一排查,针对自查发现的公房出租、出借行为(含自助洗衣机、自助售卖机、自助咖啡机、自助电吹风机、自助打印机、自助纸巾售卖机、储物柜等占用学校场地的共享经济项目),填报《公用房屋出租出借自查情况统计表》,并形成自查报告。请各单位将《公用房屋出租出借自查情况统计表》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自查报告于5月12日下班前报资产管理处产权管理科(中心校区鼎新楼C431),电子版发送邮箱:hesj@jlu.edu.cn。经自查,若不存在公房出租、出借行为,也要实行零报告。

各使用管理单位对于违规出租、出借公房和违规占用学校场地的行为应及时终止,否则,资产管理处有权立即收回房屋,并会同学校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同时,公房的物业服务单位应严格落实管理看护责任,对于未经学校审批的出租出借项目一律禁止进入楼宇,一经发现违规出租出借行为,应及时制止,并立即向房屋使用管理单位和资产管理处报告。

联系方式:贺淑娟 85151099

附件:公用房屋出租出借自查情况统计表

资产管理处

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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