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8〕327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国际学生本科生的培养和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国际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依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参照《吉林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校发〔2017〕26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本科生(以下简称“国际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坚持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国际学生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五条 学校实施科学化管理,尊重和保护国际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国际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鼓励和支持国际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六条 国际教育学院是我校国际学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国际学生的招生、注册、学生事务与学籍事务的管理与服务,组织协调安排国际学生公共选修课教学活动等工作。
第七条 各培养单位(院、所)负责本单位国际学生教学活动的组织、实施与管理,毕业审查,学生日常事务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国际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国际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国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七)中国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国际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按学校规定完成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
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中国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凡吉林大学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或JW202表)、有效的学习签证(X1字或X2字)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时间到学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第十一条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向国际教育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请假申请延期入学,请假手续须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4周,4周之内可携带请假证明来校报到。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准假期满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预注册学籍,学生体检合格、正式取得居留证件后,予以正式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国际学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招生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新生应于《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内向学校缴纳本学年学费、住宿费等,并购买国际学生综合保险。原则上应先交齐本学年费用后方可注册,办理居留证件申请。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入学时须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须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居留证件。
第十六条 国际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由国际教育学院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护照与录取通知、国际学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申请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国际学生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国际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中国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在家治疗或休养的,可按休学处理。对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学籍。
第十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国际学生须在开学4周内按照学校规定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一)不能如期注册的,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通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注销其居留证件;
(二)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因其他原因离校的国际学生,未经批准复学,不予注册;
(三)未注册的国际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十八条 国际学生按照学校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于学年开始时一次性交纳学费;特殊情况可按学期交费,并以人民币计价。具体要求按学校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科各专业的学制由教育部统一规定,国际学生本科生一般为四年,少数专业为五至六年。
第二十条 国际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国际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为规定学制年限基础上延长2年(服兵役年限依学生所在国兵役法规定期限为准)。
第二十一条 国际学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按照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标准要求可以自主安排学习进程,提前或不能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的,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
国际学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不能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的,在学院指导下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获得批准的可继续在校学习。每次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为一学年,最多只可申请两次,并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
第二十二条 国际学生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合格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汉语和中国概况为高等学历教育各专业国际学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课为哲学专业、政治学专业国际学生的必修课。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合格已经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国际学生希望获得更好的成绩,可以申请重修。重修课程不另外累加学分,评奖、评优等按第一次成绩计算。
第二十四条 国际学生可以根据校际协议,经学校同意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审核后予以置换。国际学生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参加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的成绩(学分)由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五条 国际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所参加的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本专业培养方案中课外培养计划环节学分。
第二十六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国际学生学业成绩,并建立健全国际学生学籍档案。学校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国际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此次考核成绩记为无效,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国际学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如实予以记录并存档。国际学生重新申请、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国际学生因病住院治疗或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一般须在考前持有关证明申请缓考,由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报国际教育学院审批后,缓考该课程。
第二十七条 国际学生应参加学校开展的诚信教育活动,遵守学校学术诚信制度。学校建立国际学生诚信档案,记录国际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国际学生有失信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学校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二十八条 国际学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相关要求、经学校严格审查后,可允许转专业:
(一)在某专业领域确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业务专长的;
(二)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适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因自身情况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允许转专业:
(一)有考试违纪行为或其他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国际学生;
(二)有转学、转专业经历的国际学生;
(三)不符合转入专业录取条件的;
(四)原专业未结清学费等相关费用的。
第三十条 在校国际学生转专业程序及办法如下:
每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国际学生填写《吉林大学国际学生转专业审批表》,说明理由,由原培养单位审核其学费及日常表现同意后,拟转入培养单位审核转专业条件,符合培养要求并批准的,报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后方可转入。
第三十一条 国际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方可申请转学。
国际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
第三十二条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学费等相关费用尚未结清的;
(四)无正当理由者;
(五)应予以退学或开除学籍者。
第三十三条 在校国际学生转出程序及办法如下:
国际学生填写《吉林大学国际学生本科生转学(退学)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至所在培养单位,由培养单位审核其学费及日常表现同意后,报国际教育学院审核。
第三十四条 外校国际学生拟申请转入我校,由拟申请转入我校的国际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国际学生需提供原学校的同意函及成绩单。经国际教育学院并同国际学生拟转入的培养单位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报国际教育学院审批同意,方可转入。
第三十五条 国际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以休学。国际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服兵役年限依学生所在国兵役法规定期限为准)为规定学制基础上延长2年。国际学生申请休学或者按照要求须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国际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或一学年为期限,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2年。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际学生,应予休学:
(一)一学期请事假、病假、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以上;
(二)因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七条 国际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应以书面形式申请,填写《吉林大学国际学生本科生休学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结清学费等相关费用后,所在培养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国际教育学院审批。休学国际学生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三十八条 获准休学的国际学生,视休学原因,商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决定是否注销其居留证件。国际学生休学期间,不享有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能参加休学学期的课程考核。休学期间违反中国法律的,视情节轻重程度,学校作相应处理。休学期间不得从事与休学原因不符的事务。
第三十九条 休学、保留学籍国际学生休学期满,原则上在休学期满2个月前提出复学申请,并填写《吉林大学国际学生复学审批表》,由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报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同意,方可复学。
国际学生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国际学生,国际学生所在国提供康复证明,得到同意确认后,方可返校。返校后,经中国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继续办理复学手续;
(二)国际学生休学期满,由培养单位在《吉林大学国际学生本科生复学审批表》签署意见,报国际教育学院批准,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三)对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条 国际学生在休学期间,如申请其他高校,须先办理退学手续。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
第四十一条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应予退学或取消学籍:
(一)国际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二)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学年规定所学课程通过率不足60%的,作降级处理;如降级后,学年规定所学课程通过率仍不足60%的,予以退学;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五)经中国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类疾病、癫痫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每学期开学4周内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对国际学生的退学处理
对国际学生本人申请或其他原因退学的,由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报国际教育学院审批,并结清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十三条 国际学生退学后有关事宜的处理
(一)退学国际学生应在学校批准后,15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结清学费等相关费用,并转停留证件离境;同时国际教育学院将退学国际学生信息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未办理退学手续或停留证件的,学校将注销其学籍,并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注销其居留证件;
(二)诊断为精神类疾病,或有意外伤残的国际学生,需通报国际学生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应由国际学生家长、派遣单位、在华亲属、在华事务担保人或驻华使(领)馆协助其办理出境手续;
(三)享受奖学金的国际学生,按《吉林大学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退学的国际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五条 国际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按规定修满学分,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结清学费等相关费用后,准予毕业,并在国际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国际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六条 国际学生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在最长年限内可以重修有关课程或者补作毕业论文(设计),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用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七条 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年且有完整成绩记载的退学国际学生(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发给肄业证书。
在校学习时间不满一年的退学国际学生及被开除学籍者(有成绩记载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国际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国际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须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变更理由及证明文件由国际教育学院进行审查。
第四十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国际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条 对违反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中国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有关部门核实后,按照程序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二条 国际学生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培养计划,并积极参加学校或培养单位、班级安排的活动,遵守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课。
因故不能上课者,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而缺课者按旷课处理。
第五十三条 国际学生因病、因事、因公请假,均须持相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一)国际学生请病假一天以上者(不含一天),须有医院证明;有病外出就医,必须出示医院建议书,否则不予准假;
(二)国际学生请事假必须严格控制,特殊情况要有充分理由,寒暑假离校的国际学生应按时返校。因故不能按时返校者,应事前通过培养单位请假,并报国际教育学院,经批准后方可延时返校。
第五十四条 国际学生请假的审批权限
(一)国际学生请病、事假一周以内(含一周),由培养单位直接审批,报国际教育学院备案;
(二)请病、事假一周以上,由国际学生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后,报国际教育学院审批。
第五十五条 国际学生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返者,一律以旷课论。并根据学校关于国际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国际学生一学期请假累计达学期时间三分之一的,一般应休学。如本人拒不申请休学,则作退学处理。
第五十六条 国际学生须与学校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国际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七条 国际学生应自觉遵守中国社会公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国际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以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国际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国际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九条 国际学生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学校尊重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园内及学校指定的集中居住区域禁止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六十条 国际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国际学生团体。国际学生成立团体,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国际学生团体须在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国际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须经学校批准。
第六十一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国际学生及国际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国际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可参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活动。
第六十二条 国际学生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等大型集会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报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向学校保卫处备案,并在指定地点范围内活动。活动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三条 国际学生须遵守中国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 国际学生须遵守学校《吉林大学留学生公寓住宿管理规定》。鼓励和支持国际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六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国际学生,公安等主管部门将依法处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国际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国际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国际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奖、助学金人选等赋予国际学生利益的行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六十八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国际学生,学校须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九条 纪律处分细则按吉林大学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学校对国际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际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七十一条 学校给予国际学生处分,须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国际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国际学生的处分,须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七十二条 在对国际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国际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国际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国际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须直接送达国际学生本人,国际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第七十三条 对国际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国际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须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国际学生所在国驻华使(领)馆。
第七十四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根据处分等级设置6到12个月的处分期限,处分到期后按学校有关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国际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五条 对国际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国际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国际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国际教育学院将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注销其居留证件。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成立国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国际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国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国际学生代表、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人组成。制定《吉林大学国际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吉林大学国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规定国际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和国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
第七十七条 国际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国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八条 国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国际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国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国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国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十九条 国际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条 自处理、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国际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国际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国际学生知道或者须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十一条 国际学生认为学校及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可以向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以中英文书就,若有歧义,以中文表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