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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本科生班主任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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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本科生班主任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本科生班主任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 挥高校教师在全员育人中的作用,做学生锤炼品格的引路人, 做学生学习知识的引路人,做学生创新思维的引路人,做学生 奉献祖国的引路人,切实加强对本科生的学业发展指导,结合 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班主任工作是高校教师的重要职责之一。班主任 主要负责开展本科生的学业指导、专业教育引导、职业生涯规 划、班级学风管理、科研能力训练指导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 班主任一般由学院本科专任教师担任,鼓励知名 专家学者和优秀教师承担班主任工作。本办法所称本科专任教 师,是指设有本科专业学院的教师。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教务处统筹班主任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制定相 关制度文件、统筹工作指导、组织开展考核等。
第五条 学院负责班主任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实施 管理细则,开展班主任聘任、培训及考核等。
第六条 班主任应先培训后上岗,校院两级要定期举办班 主任集中培训,并开展工作交流研讨。
第七条 学校、学院及各部门应当积极为班主任工作创造 条件,提供工作便利。
第三章 班主任选聘
第八条 班主任的配备以班级为单位,每个班级配备 1 名 班主任,不可兼任。同年级有两个及以上班级的,可指定 1 名 班主任负责总体协调本年级班主任工作。
第九条 学院确定具体选聘条件和资格,发布选聘通知, 公开选拔聘用。拟聘人选应在院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 议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十条 班主任每学年集中选聘 1 次,聘期不少于 1 年, 鼓励考核优秀的新生班主任在本科阶段全程跟班。因大类培养 专业分流等原因重新组建班级的,应及时调整和明确班主任。 因故不能正常履职的,所在学院应当及时予以更换。班主任岗 位不得出现空缺。
第十一条 担任班主任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政治立场坚定,思想政治觉悟和政策理论水平较高;
(二)师德优良,公道正派,为人师表,乐于奉献;
(三)专业素养良好,能够引领学生成长成才;
(四)组织、协调、沟通能力较强。
第四章 班主任职责
第十二条 班主任工作坚持以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为根本 任务,关心学生的思想成长和心理健康,通过言传身教切实指 导班级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三条
班主任应当熟悉学校和所在学院本科教学管 理等相关制度,了解相关大类、专业本科生培养方案和指导性 教学计划。
第十四条 班主任应当尽责履职,与辅导员密切配合,共 同致力于学生健康成长,推动育才和育人的有机统一。
第十五条 班主任基本职责包括:
(一)及时传达学校和学院教育教学相关精神,解读本专 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向学校和学院及时反映教育 教学相关问题和意见建议;
(二)提供学业及职业发展规划指导,有针对性地对学生 进行学习目的、学习态度、专业特点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帮助 学生发现自身学术志趣和优势特长;
(三)引导班级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通过班会 和谈话等形式,积极推动班集体建设,努力营造班级同学积极 向上、遵纪守法、互帮互学、多样成长的良好氛围;
(四)根据实际情况参与指导科技创新、学科竞赛、大学 生创新创业训练、调查研究和社会实践等课外活动;
(五)对于学生学习困难或者学习成绩下滑等情况,及时 向学工部门反映情况、沟通协调、分析原因,协同采取有效帮 扶指导措施;
(六)与学生学习和班级建设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班主任学期工作任务包括:
(一)组织召开主题班会至少两次;
(二)每学期与在学业方面重点关注学生谈心、谈话至少
一次;
(三)每学期参加学生集体活动至少两次;
(四)对于学生的竞赛活动提供必要的咨询和辅导;
(五)新生年级班主任应给学生提供专业背景、学科前沿 等咨询指导;毕业年级班主任应给学生提供升学、就业等咨询 指导;
(六)必要时与授课教师及相关人员联系;
(七)及时填写《吉林大学班主任学年工作情况记录》。
第五章 考核与保障
第十七条 班主任考核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 9 月初完成。考核程序如下:
(一)班主任总结本学年工作,填写《吉林大学班主任学 年工作情况记录》;
(二)学院对班主任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学生的意见 应作为最重要的考核指标;
(三)考核结果在院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 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班主任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三个等级。班主任工作考核结果作为班主任续聘以及教师职务 晋升、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考核优秀者同等 情况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 学校每学年组织开展“十佳班主任”“十佳班 主任提名奖”和“优秀班主任”评选表彰活动。
第二十条
考核合格的班主任按每学年 40 标准学时单独 计算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一条 班主任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终止其 班主任聘期,原则上 2 年内不得继续申请担任班主任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科专任教师参加学校常规教师职务评聘, 每次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时,原则上均应有 1 年及以上班主任 工作经历且考核合格。任职年限破格评聘人员、直聘人员、博 士后出站来校工作一年以内的人员,可先评聘后补充班主任经 历,即在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后 3 年内需按本办法补充班主任 经历并考核合格,否则撤销其聘任的职务。 任现职以来已取得班主任经历并考核合格的本科专任教 师,其班主任经历在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时仍然有效;曾在我 校担任专职辅导员或研究生期间担任兼职辅导员满 1 年且考 核合格的本科专任教师,社团指导教师,具有支教、扶贫、参 加孔子学院及国际组织援外交流等工作经历的本科专任教师, 其工作经历视同班主任工作经历在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时有 效。 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对年龄已满 40 周岁的本科专任教师, 设置 3 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没有班主任工作经历的可先评聘后 补充班主任经历,即在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后 3 年内需按本办 法补充班主任经历并考核合格,否则撤销其聘任的职务。 公共教学单位(或中心)承担公共课教学的专任教师,科 研为主型专任教师,白求恩第一、二、三临床医学院、口腔医 学院、东北亚学院的专任教师,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等专任 教师,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时不受班主任工作经历限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学院应当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 细则,报教务处备案。预科教育学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学生工作部共同负责解 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其他与本文 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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