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扩大学生专业学习自主权、选择权,规范全日制本科学生转专业(含专业类,以下简称“转专业”)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吉林大学章程》《吉林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校发〔2017〕266号)、《吉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校发〔2017〕22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籍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不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来华留学生)主修专业的转专业工作。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坚持学生自愿、双向选择、择优录取,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转专业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学校专项组”),由负责本科生教育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教务处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含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党委学生工作部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教师代表、教学秘书代表、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学校专项组负责全校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的领导、决策、监督和指导,研究制定学校转专业相关政策、审定转专业方案、审议转专业相关事宜。
学校转专业工作由教务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院工作组”)和本科生转专业监督小组(以下简称“学院监督组”)。
学院工作组由学院院长担任组长,成员由主管本科教学工作副院长和主管本科学生工作副书记、学院教学委员会成员等组成,人数一般7—9人。学院工作组负责学院转专业工作日常事务的组织领导,具体职责包括:制定学院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分流工作方案、相关专业接收转入的准入标准、审核拟转出学生申请资格、组织申请转入学生的考核录取工作等。
学院监督组由学院党委书记任组长,成员由基层纪委成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7—9人组成,负责对学院转专业工作进行监督,受理学院转专业工作中的异议和申诉。学院监督组组长列席学院工作组会议,学院监督组成员和学院工作组成员不得重复。
第三章 转专业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学习态度端正;
(二)我校在籍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一、二年级学生;
(三)身体条件符合转入专业高考录取体检的有关要求。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允许转专业(学院内专业大类分流除外):
(一)艺术、体育类专业的学生(不含在普通类招生的广播电视编导专业);
(二)经学校选拔录取的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学生;
(三)外语类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
(四)因考试违纪受处分或其他原因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尚未解除的学生;
(五)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
(六)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时与学校明确约定不允许转专业的;
(七)其他不允许转专业的情况。
第四章 转专业的程序
第八条 集中考核转专业
由学校统一组织的集中考核转专业,面向全校在籍全日制本科一、二年级学生,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均可申报,时间一般在春季学期初。
学校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实际情况,制订当年的转专业方案并向全校公布。
各学院按照要求,结合本院本科学生培养目标和教学资源等情况制定转专业实施细则,明确工作流程、接收计划、报名条件、考核方式、评分标准等,如有笔试考试需确定考试科目及分数权重。各学院实施细则经教务处审定后进行汇总公示。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自愿报名,经转出学院、接收学院审核通过的学生参加接收学院组织的综合考核。各学院根据接收计划和学生的综合考核情况确定转专业拟录取人选,报学校专项组审批,公示无异议后转入相应专业。
第九条 拔尖计划和试验区选拔转专业
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以下简称“拔尖计划”)和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的学生选拔面向符合条件的全日制本科一年级新生,在大一上学期开学初由学生自愿申请,学校组织统一考核,按照选拔计划确定拟录取人选,报学校专项组审批,公示无异议后转入相应专业。
拔尖计划和试验区在培养过程中实施动态进出,时间一般为第三、第五学期初,分流后转入相应专业。
拔尖计划中的唐敖庆试验班学生,可在集中考核转专业阶段申报转专业。申请转入唐敖庆试验班其他专业的,由拟转入学院进行考核;申请转入非唐敖庆试验班专业的,可免于参加拟转入学院的笔试环节,直接进入面试。
第十条 学院内专业大类分流转专业
按大类招生的专业,由各学院根据学校专业分流相关工作要求负责组织实施院内专业分流,具体时间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确定。
第十一条 优势专长转专业
为发挥学生优势专长,满足学生专业志趣,高考投档成绩位次排名达到规定位次之内(含),优势专长明显的全国统招本科新生可申请转专业。每年高考录取前,各省位次排名由教务处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根据历年各省高考录取情况划定。新生入学后,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接收学院同意、学校专项组审定、公示无异议后转入该专业。
第十二条 退役复学转专业
为鼓励学生献身国防事业,服兵役后复学的学生在办理复学手续学期结束前可申请转专业。在原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由学生在其录取生源省份当年招生专业中自愿重新选择录取分数不高于加分后成绩的专业,经资格审核通过、接收学院同意、学校专项组审定,公示无异议后转入该专业。
第十三条 专业特长转专业
学生在某专业领域确有特殊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学科专长的,可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提出转专业申请,须提交能体现专业特长的相关论文、竞赛成绩或者其他支撑成果。经学生申请,由学校组织三位及以上拟接收专业相关领域校外专家对其成果进行盲审,认定其确有专长的,经接收学院考核合格、学校专项组审定,公示无异议后转入该专业。
第十四条 身体原因转专业
学生因身体原因(如疾病、生理缺陷等)确有特殊困难,不适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可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提出转专业申请。由学生申请、经学校指定的三甲医院诊断证明,由学生在生源省份其高考当年招生专业中自愿重新选择与其高考成绩相当的专业,经资格审核通过、接收学院考核合格、学校专项组审定,公示无异议后转入该专业。
以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所称高考成绩、录取分数,是指录取当年的高考文化课总分或投档分,是确定学生录取专业的分数依据。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发展需要统一进行专业调整的,时间按照学校工作安排单独确定。
第十六条 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学院内专业大类分流除外)报学校专项组审批,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转专业学生须办理学籍变动手续后到新学院学习,学费按照学籍变动之日所在学期新专业标准收取,多退少补。
第十八条 按照接收学院相关要求,转入新专业同年级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可降至下一年级就读。大学二年级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应随下一年级就读。
第十九条 对于第八条至十四条中规定的七种转专业情形,除学院内专业大类分流和学校统一调整外,每名学生以任何事由转换专业在一种类型下只允许转换一次。
第二十条 各类型转专业设有一个月的适应期,如无法适应新专业可于学籍异动后一个月内申请放弃,转回原专业继续学习,超过一个月的不予受理。
第五章 学分认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当按照转入年级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进行课程修读;对新专业此前已开设的课程尚未修读或已修读但学分无法置换的,须由学生自行补修相应课程。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可根据学校学分管理有关规定自愿申请对原专业修读课程进行学分置换,置换为新专业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三条 根据新专业培养方案,学生在原专业修得的课程学分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与新专业有关,课程完全相同或可置换成新专业课程的原专业课程必须保留或置换;
(二)虽然与新专业有关,但因课程内容、学时、学分等不符合新专业要求的原专业课程,可视为与新专业无关;
(三)原专业的新生研讨课、学科导论课程成绩变更为无效,不予保留或置换,学生须在新专业重新修读;
(四)与新专业无关,且学生不愿意保留的原专业课程,学生可申请成绩无效;
(五)与新专业无关、但学生自愿保留的原专业课程可以保留,课程性质变为选修。
以上课程处理均由学生提出申请、开课单位认定、教务处审批,在转入新专业当学期完成。因使用原专业课程成绩进行专业分流的,可在专业分流完成当学期处理。受理时间截至每学期期末考试周开始前,逾期不再受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工作全程接受全校师生监督,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和教务处、各相关学院受理相关举报。
第二十五条 对转专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认定立即取消资格,并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转专业工作中学校相关人员如有需回避情形的,按照《吉林大学关于进一步强化工作回避制度建设的意见》(校发〔2020〕94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22〕2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