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信息公开网
首页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吉林大学体育和美育工作委员会章程

发表于:教务处 点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精神,加强我校体育和美育工作,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依据《吉林大学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成立体育和美育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是指导和统筹全校体育和美育工作的领导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委员会对学校体育和美育重大事项进行指导、监督、审议和决定。

第三条 委员会设双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由分管宣传思想与意识形态、本科生教育、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基础教育、留学生教育、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团委的校领导担任;设秘书长,由本科生院和研究生院院长共同担任。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学校领导及党委宣传部、发展规划处、研究生院、本科生院、附属学校管理办公室、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人,体育学院、艺术学院、体育中心、艺术中心、文学院(新闻与传播学院)负责人,学校教学委员会主任以及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且思想政治素质高、谙熟体育与美育业务的教授代表组成,其中教授代表人数不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学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委员实行席位制,教授委员由校长提名产生。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两届。

第七条 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学校依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第八条 学校设立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委员会全体会议,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本科生院,主任由本科生院院长担任,全面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设副主任3人,由本科生院教学研究办公室主任、体育中心和艺术中心主任担任。

第九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体育与美育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指导和统筹全校体育与美育工作。

(二)研究制定学校体育与美育相关文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改进和优化日常工作机制,推动体育与美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三)研究制定体育与美育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统筹布局学校体育与美育事业,研究完善体育与美育课程体系和教学体系,加强体育与美育工作的顶层设计。

(四)坚持五育并举,研究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育协同发展问题,着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五)研究解决学校体育与美育事业发展中的师资、场地、设施等重大问题,夯实学校体育与美育工作的物质保障。

(六)聚焦学生的运动和审美素养建设,研究体育与美育推广普及工作,着力提升国内外重大赛事活动的参与能力。

(七)研究制定体育与美育工作激励举措,吸引支持更多优秀人才参与体育与美育工作。

第十条 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和专项会议制度。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审议部署学校体育与美育全局工作;专项会议根据需要召开,指导审议专项性工作。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委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从会议应到委员的基数中扣除:

(一)按本章程规定,须回避的委员;

(二)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进行交流3个月以上,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

第十二条 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可以采用记名或不记名的方式进行投票,赞成票数须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委员会全体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在秘书处备案。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参照《吉林大学关于进一步强化工作回避制度建设的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不担任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原则上应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体育与美育工作委员会会议,说明相关议题的具体情况,并回答委员提问。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吉林大学体育和美育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吉大主页 吉大新闻 吉大电视 书记信箱 校长信箱

© 吉林大学 信息公开办公室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 邮编:13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