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校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根据《教 学成果奖励条例》《吉林省省级教学成果评审和奖励的若干规定》 等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成果,是指反映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对教育教 学和人才培养模式研究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 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改革 成果。具体包括:
(一)针对新时代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坚持 教书育人,运用现代教育和教学手段,开展课程、教材,实习、 实验、基地建设和现代化教学手段等方面研究,探索教育教学规 律,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等 方面取得的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坚持立德 树人,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学评估,发展数 字教育、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和学风建设,实现教学管理 现代化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三)立足教育、科技、人才的一体化发展,坚持产教融合、 科教融汇,在深化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强化 科技教育和人文教育协同,推进理工结合、工工贯通、医工融合、
农工交叉,探索战略急需和新兴领域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新模式等 方面取得的成果。
第三条 教学成果奖分学校、省级和国家级三个级别,自下 而上评选,逐级评定。校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每2年评定一次。
第四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旨在鼓励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 研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 校级教学成果设特等奖、 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四个等级。学校对获奖者予以表彰。
第六条 申请教学成果奖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教学成果的内涵;
(二)经过二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
(三)在教育教学及人才培养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四)原则上是校级以上教改课题的研究成果。
第七条 申请教学成果奖时,鼓励跨学院、跨学校联合申报 教学成果。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作为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和合作者:
(一)品行端正、为人师表,无师德师风和学术不端情况;
(二)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和实施,并做出重要 贡 献 。
(三)近三学年连续为本科生授课,教学效果好,无教学事 故。
第八条 校级教学成果的申请,由申请人(或集体)提出申
请,并提交反映该成果的总结、论文(限公开发表的)和其他佐 证材料,经学院(中心)推荐,分别报学校本科生院、研究生院。
第九条 校级教学成果采取资格审查、答辩评审方式进行。 根据成果的基本内容、理论水平、实践效果、推广价值等指标确 定获奖情况。
第十条 校级教学成果产生后,由学校限期公示,任何部门 或个人若有异议,可于公示期内据实名向学校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荣誉奖励两方 面。奖励由学校颁发,同时下发文件广泛宣传获奖成果。学校对 省级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实行配套的物质奖励,奖励额度按照学校 教学类成果奖励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获奖成果记入完成人个人档案,作为评职晋级的 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大学高等教 育教学成果奖励实施条例》(校发〔2016〕3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