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相关单位:
《吉林大学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经 2021 年 10 月 20 日 吉林大学第二十一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 照执行。
吉 林 大 学
2021 年 10 月 21 日
吉林大学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促进我 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吉林省自学考 试实践性环节考核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开展的各种层次的高等教育自 学考试工作。
第三条 我校自学考试主考专业的设置、变更应与学校服务 地方发展需要的要求相适应。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是全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管 理部门,指导全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下设自学考试管理办公室,是我校高 等教育自学考试办事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第六条 承担主考任务的校内各专业学院,参与所属专业的 命题和评卷,负责所属专业的助学及实践性环节考核(论文答辩) 等工作。
第三章 专业申报
第七条 校内各专业学院可根据本学院专业范围,向继续教 育学院提出设立主考专业并提交可行性报告。继续教育学院组织 论证、审核后,报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第八条 新增设专业经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通 过后,由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开考专业及 考试计划。
第四章 招生管理
第九条 经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批准开办的专 业, 由所属专业学院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第十条 自学考试的招生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 进一步加强部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管理的通知》 及吉林省相关文件的精神执行。
第十一条 专业学院在发布招生简章、宣传资料前,需经自 学考试管理办公室审核,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违规宣传。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 专业学院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专业建设、建 立专门的教学档案、与 自学考试管理办公室对接等工作。继续教 育学院自学考试管理办公室协同吉林省教育考试院进行监督指 导。
第十三条 专业学院需拟定符合专业考试计划和有关规定 的实践性环节考试大纲和考核实施细则。在进行实践性环节考核(论文答辩)工作时,需制定当次《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方案时要科学分配时间,特别是开题、提交论文以及 论文答辩时间,经专业学院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报继续教育学院自学考试管理办公室,自学考试管理办公室汇总后,将时间安排统一上报吉林省教育考试院。
第十四条 考生在完成所学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考试 课程后,方可报名参加实践性环节考核(论文答辩)。
第十五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地点(场所)和所需各种仪器、 设备、材料等必须符合考核大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凡是达到考核大纲要求,经评定成绩为及格及以 上者即为合格。考核成绩评定一般分解成若干项,首先按百分制 评分,再折算成五个等级为最后成绩。90 至 100 分为优秀;80 至 89 分为良好,70 至 79 分为中等,60 至 69 分为及格,59 分 以下为不及格。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予补考,但可以参加下次 考核。
第六章 命题与评卷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考教分离 ”的原则,命题教师身份要 保密,且不能参加与所承担的命题课程有关的任何助学、辅导工作;参加助学、辅导工作的教师不能参与命题。命题教师违反保
密规定的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接受吉林省教育考试院评卷任务, 组织评阅试卷工作。各专业学院需成立课程评卷组,评卷组负责 人由具有中、高级职称的该课程骨干教师担任,以确保评卷的质 量。
第七章 毕业证书验印
第十九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验印,必须严格遵守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我校主考专业的毕业证书验印,需由吉林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审核毕业生是否符合毕业条件并 打印毕业生名册,我校以此核对毕业证书及毕业生登记表,在吉 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签章之后, 由吉林大学附署验印。
第八章 经 费
第二十条 承担自学考试主考任务的专业学院,各项工作所 需经费由专业学院自行解决。
第二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严格按照经财政、教 育、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收支一律纳入学校财务统一 管理。考生须通过“ 吉林大学网上缴费平台 ”完成自主缴费(网 址 https://cwsf.jlu.edu.cn),方可参加实践性环节考核(论 文答辩)。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 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吉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