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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非学历教育收入分配使用管理细则(试行)

发表于:继续教育学院 点击: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非学历教育收入分配使用规范管理, 提高经费使用效率,防范财经风险,提升办学单位办学积极性,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 定(试行)》等上级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非学历教育,是指学校在学历教育之外 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 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 教育活动。

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考试辅导, 面向国内进修教师、访问学者的个人进修、研修项目(教师教学 发展中心管理),面向国际学生举办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国际教育 学院管理),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非学历教育收入,是指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科

研单位等具有非学历教育办学资质的校内办学单位(以下简称办 学单位),经学校同意以学校名义或使用学校办学资源,举办非学 历教育取得的所有收入。

第四条非学历教育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 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各办 学单位不得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代收费,不得以接受捐赠等名义 乱收费。学校严格控制非学历教育校外合作办学,严禁合作方以 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第五条财务处对各办学单位的非学历教育收入实行专项核 算与管理,学校对非学历教育收入按照一定比例收取资源使用费, 其余部分划拨至各办学单位,由各办学单位按照经审批立项的非 学历教育项目据实独立结算。

第六条非学历教育收入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毛收入学 校15%、办学单位85%的比例进行分配。对于学校指令性非学历教 育项目,分配比例实行一事一议,经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财务 处审核同意,报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非学历教育收费不予减免。因国家战略需要、学校 指令性非学历教育项目等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的,实行一事一议, 须经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财务处审核同意,报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二章经费使用管理

第八条 非学历教育经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规定 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原则上不得扩大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涉及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按照有偿使用 的原则,使用校内相关资源的需按相关规定支付费用。非学历教 育的课酬、劳务费等酬金统一由财务处据实支付。

第九条 开支范围包括非学历教育办班成本、非学历教育建 设成本;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财务规定执行。各办学单 位应当做好收入支出预算,严格控制和合理开支办班成本,不得 提供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列报各项支出,不得编造用途套 取资金。

第十条 学校提取的资源使用费统筹用于包括校名、校誉等 无形资产在内的校内公共资源的发展建设,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各办学单位对应得的非学历教育收入进行统筹使 用,首先用于支付办班成本。扣除办班成本后如有结余,以项目 为单位形成结项申请材料(包括协议书、学员名单、课程表、收 入支出明细表、证书发放备案表等),经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核

结项后,结余部分作为办学单位非学历教育建设成本,可用于办 学单位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绩效奖励等费用。其中,各办学单 位每个财务年度发放给校内在编人员绩效奖励等人员酬金的比例 (非学历教育教师课时酬金除外、列入办班成本),不得超过上一 年度各单位非学历教育项目收入总额的40%(项目毛收入的34%)。 具体非学历教育建设成本中人员酬金的发放占比方案由各办学单 位制定,报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人力资源处备案。

第十二条校内各办学单位间合作开展的非学历教育项目, 由项目立项申请单位根据与校内合作单位书面约定的分成比例进 行分配。

第十三条各办学单位须做好成本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单 位主要负责人是非学历教育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非 学历教育收入的完整性、支出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各办 学单位按规定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各办学单位非学历教育收入用于发放校内在编人 员绩效奖励等人员酬金的实际控制额度,由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 人力资源处根据当年度非学历教育办学情况及学校绩效工资总额 情况进行调控并由财务处负责额度内审核发放。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人力资源处、财 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吉林大学经济 收入分配办法》(校发〔2021〕21号)中,关于“培训费收入” 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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