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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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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推动科研诚信、学术规范建设,营造良好学术风气,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教育部关于全面加强高等学校科研诚信建设和学术不端治理的指导意见》《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和《吉林大学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章程》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是指吉林大学教师(含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项目申请、评审、实施、结题等过程中,以及各类论文、专利、著作等学术成果发表与应用等各类教学及科研学术活动中发生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对于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吉林大学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是学校学风建设的领导机构,全面领导学校的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是学校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成员由全体校领导、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校教学委员会主任、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各教学科研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吉林大学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吉林大学教学委员会和吉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为学校学风建设工作机构。

 建立组织人事、人才培养、科研学术、学生管理、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

 学术不端行为根据调查与处理相分离原则,由相关学术组织对调查报告进行审议,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及其行为性质、情节等进行认定,形成调查认定结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职权作出处理。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八条 完善学校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将学术规范和科研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引导教师和学生自觉恪守科研诚信,遵循学术准则,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学校定期开展科研诚信、科技伦理教育和培训,各学院(部)结合本单位情况定期组织多种形式的宣讲教育。

教师应当直接指导和监督学生开展科学研究,对其进行的科学研究活动(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等)是否符合学术规范、科研诚信要求,进行检查与审核。

学生应当主动参与学校组织的科研诚信、学术规范及科技伦理教育培训,掌握正确引用、数据管理、成果署名等基本规则。配合导师对研究计划、实验数据、论文内容的审核。在科技活动中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拒绝数据篡改、成果买卖等行为。

第九条 建立健全学校科研管理制度,加强科研诚信的全过程管理。

(一)从事科研活动应当遵循科研伦理准则,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科研活动,应当主动申请伦理审查,涉及实验动物的科研活动,应当自觉遵守《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二)科研人员在进行科研活动时,若因实验条件限制需委托第三方完成部分测试实验的,应当委托具有与相关研究内容相匹配的、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完成,并签署委托协议,做好实验数据存档。委托第三方完成的部分,应当在成果中明确标注。通讯作者以及第一作者(含共同)应为委托第三方可能产生的影响承担责任;

(三)引用他人已发表的观点、数据、图像、结果或其他研究资料时,要保证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引文注释和参考文献标注要符合学术规范;

(四)学术成果发表前应当征得每位作者同意,每位作者应当对发表具有知情权,并认可学术成果的学术观点;

(五)发表学术成果应当遵循学术惯例和期刊要求,坚持对参与科研实践过程并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学者进行合理署名,不得行荣誉性、馈赠性和利益交换性等不当署名;

(六)在学术论文投稿时,应当使用学校邮箱,无学校邮箱的师生在学术论文投稿时,应当使用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备案的邮箱;

(七)建立科学研究学术成果发表诚信承诺、科研过程可追溯等学术成果管理制度。在学术成果发表后一定期限内完成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的归档及备案;

(八)完善项目评审和学术成果鉴定程序;

(九)强化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制度。

第十条 建立完善学校科研诚信记录,加强对教学科研人员诚信科研的约束。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聘用、课题申报、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并作为其职务聘任、晋升,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科研诚信案件办结情况将作为本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吉林大学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科研院)、吉林大学教学委员会办公室(本科生院)和吉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院)为学校涉嫌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的受理机构,分别负责受理教师、本科生和研究生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以及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组织开展学术调查。

第十二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违规事实;

(二)举报内容属于学术不端行为范畴;

(三)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可查证线索。

第十三条 实名举报,应当予以受理;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线索明确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受理。下列学术不端行为线索,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开展调查:

(一)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

(二)在日常科研管理活动中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三)媒体、期刊或出版单位等披露的线索。

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予受理:

(一)举报内容与学术问题无关的;

(二)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线索的;

(三)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四)已经作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第十五条 在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或收到学术不端行为线索后,受理部门应当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进入正式调查,并将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告知实名举报人。

第十六条 调查应当制订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人员、方式、进度安排、保障措施、工作纪律等,经调查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调查包括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

行政调查由学院组织对相关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相关原始实验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

学术评议由学院(部)学术委员会或根据需要组成不少于5人的专家调查组,根据需要由相关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科研诚信专家、科技伦理专家等组成。

调查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完成调查工作。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十八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验证、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调查人等方式进行。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十九条 在调查过程中,举报人、被调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校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第二十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举报人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审阅所提供的原始实验数据等证明材料,就被举报或调查的问题作出明确认定意见,形成调查报告。

调查需要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内容应当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录音、录像。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线索来源、举报内容、调查组织、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相关当事人确认情况、调查结论、处理意见建议及依据,并附证据材料。学院调查报告必须由全体调查人员、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报送上级部门。

第二十一条 在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法律纠纷,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四章 认定与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经调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六)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

(七)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八)其他根据上级部门的规定或者有关学术组织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学院(部)学术委员会或调查组应当对学术不端行为认定结论视情节轻重给予较轻、较重、严重、特别严重的判定,对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轻重的判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行为偏离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程度;

(二)是否有造假、欺骗,销毁、藏匿证据,干扰、妨碍调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

(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

(四)行为是首次发生还是屡次发生;

(五)行为人对调查处理的态度;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依职权对责任人出处理具体处理措施的种类: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二)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

(三)暂停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限期整改;

(四)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

(五)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

(六)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等并追回奖金,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

(七)一定期限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

(八)一定期限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

(九)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十)调离岗位直至解除聘任;

(十一)暂缓授予学位;

(十二)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十三)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十四)其他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之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责任人中共党员、公职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教师、学生等不同身份,可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规定,对其作出处分处理。

第二十六条 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处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等);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和证据材料;

(三)处理决定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应载明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调查认定结论和处理决定,委托当事人所在单位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无法书面送达的以邮件或公告形式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根据被举报人申请,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对于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举报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或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五章 申诉与复核

第二十九条 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学术认定结论或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受理部门书面提出申诉,写明申诉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第三十条 受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决定受理的,可另行组织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复查,并向申诉人反馈复查结果。决定不予受理的,由受理部门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 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可向受理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诉,申诉应当明确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按照相关部门要求执行。

举报人或被处理人不接受复核结果,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秉持客观公正,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等的合法权益,主动接受监督,不得泄露相关信息,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测试、评估或评价时,应当履行保密程序。

第三十三条 调查处理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被调查人或举报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有研究合作或师生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情形的人员,不得参与调查处理工作,被调查人、举报人、证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三十四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指导教学科研单位开展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教育。

第三十五条 对学术不端调查中存在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的行为,学校将约谈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

 

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吉林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校发〔2021〕470号)同时废止。学校相关文件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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