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1]41号)及《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调整我市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的通知》(长府办发[2013]3号)文件规定,现就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原标准的每月375元提高到每月400元。
二、执行时间:提高后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三、补发差额于四月份一次性发放到符合条件的遗属个人银行账户
联系人:保险科李建龙
联系电话:85166013
吉林大学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转发范围:校内各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