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聘任工作委员会应指定监票人员2名,负责监督投票工作。投票结束后,应在监票人员监督下验票、记票。记票结果须监票人和聘任工作委员会主任签字确认。
?? 3.聘任工作委员会应当按照民主程序进行工作。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及聘任意见,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参加会议成员的2/3方为通过。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当表决结果(即得票2/3以上人数)超过限额时,按照得票多少由高到低依次确定聘任人选,当出现票数相同时,对其再进行一次投票,取票数多者;当表决结果少于指定限额时,不得重新投票,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名单不分先后顺序)。
?? 4.在对聘任工作委员会成员本人或其亲属进行资格审查及聘任评议时,该委员应暂时回避,待对该应聘人员评议结束后,再进入会场参加对其他应聘人员的评议。投票表决时不回避。
?? 对聘任工作委员会成员或其亲属进行资格审查及提出聘任意见表决时,当(同意票数-1)/(参加会议成员人数-1)≥2/3方为通过。
?? 5.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聘任工作委员会成员,在对应聘教授职务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及提出聘任意见的过程中具有表决权。
?? 6.在聘任工作会议进行过程中,如聘任工作委员会成员对应聘人员填写的材料提出疑问时,可由相关工作人员解答或请应聘人本人解答。
?? 7.资格审查及聘任意见表决结果只公布通过人员名单,不公布表决票数。
?? 8.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资格审查及聘任过程中发表的意见及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
?? 9.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于违反工作纪律者,一经查实,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吉林大学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