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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十佳大学生评选办法

发表于:学生工作部 点击: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表彰在学习、工作和各项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以及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在我校树立学生典范,形成学典型、争做典型的良好氛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大学十佳大学生的基本条件: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进步、志存高远、团结友爱、关心集体;

(二)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道德品质好;

(三)学年获得二等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五)心理素质好,人际关系和谐。

第三条  吉林大学十佳大学生的具体条件:

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十佳大学生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连年获得一等奖学金,外语成绩优秀;

(二)大胆进行科研尝试,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成果突出;

(三)品德高尚,大力弘扬正气,体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成果,事迹产生积极的社会影响;

(四)社会工作成绩突出,或参加校级以上活动取得优异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

(五)家庭经济贫困,但自强自立,在各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六)热心公益事业,向社会及他人奉献爱心,产生积极的社会影响。

第四条  评选程序:

(一)学校将每学年评选一次“吉林大学十佳大学生”。各学院在学年度评优的基础上,推荐1-3人,作为校区十佳大学生候选人上报校区学生工作办公室。每名候选人的事迹需有有关部门的书面证明材料,对符合第三条第二款者,还需有两名熟悉该专业的副教授以上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

(二)各校区学生工作办公室会同校区有关部门,以“吉林大学十佳大学生”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为依据,对十佳大学生申报者进行初审,并向学生处提交校区十佳大学生名单及详细事迹材料。

(三)经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评选后,确定15至20名作为“吉林大学十佳大学生”的候选人,学校以多种方式向全校师生介绍他们的事迹,征求意见,并通过答辩形式,由学校专门评议组进行评议。

(四)校评审委员会根据评议分和群众反映的意见,评出“吉林大学十佳大学生”及“吉林大学十佳大学生提名奖”。

第五条  奖励办法:

(一)荣获“吉林大学十佳大学生”称号是在校学生的最高荣誉;。

(二)获奖者填写“吉林大学十佳大学生登记表”,并装入本人档案;

(三)学校为吉林大学十佳大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并颁发奖金5000元,同时为荣获吉林大学十佳大学生提名奖的学生颁发奖金2000元,并在校内外广泛宣传。

第六条  校评审委员会由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办事机构设在学生处。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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