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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学生事务申诉规则

发表于:学生工作部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的或不正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吉林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校在籍学生。

本规则所指的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留学生和各类成人教育学生。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校领导、专家(学者)、各学院成员、学生管理等部门成员及学生代表组成。

第四条  申诉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本规则禁止外,申诉应公开举行。

第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的教育管理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六条  学生就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照本规则提请申诉:

(一)学生认为不应当被认定为退学进而注销学籍的;

(二)学生认为受到不公正的待遇的(包括:奖励不公正、教学中的不公正行为、学业评价不公正等);

(三)学生对处分不服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申诉的情形。

第三章  申诉程序

第七条  在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允许的范围内,学生可以与学校有关部门通过非正式的程序解决争执,若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启动正式的申诉程序。

第八条  申诉程序包括申诉的提出、申诉的受理和申述的处理,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学生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正式的书面申诉申请,启动申诉程序;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后,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

查,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原案进行全面审查,然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  正式的申诉程序包括:

(一)书面申请;

(二)准备申诉材料;

(三)提交学生听证事务委员会;

(四)下发听证通知书;

(五)询问、质疑、答辩;

(六)申诉决定。

第四章  申诉时效

第十条  学生要求申诉的,应在申诉事由发生或知道该事由发生的7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诉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责成相关部门进行复查。自接到申诉申请起,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要对学生的申诉进行认真复查,复查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形成书面复查结论并提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前期参加调查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复查工作成员。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拒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申诉权的,申诉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诉时效继续计算。

第五章  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申诉书后,应当在三日内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并填写《申诉登记表》,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具备以下条件的,应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属于受理范围;

(二)申诉请求明确、具体,有事实根据;

(三)申诉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四)申诉书符合规定的要求;

(五)申诉材料齐备。

第十四条 申诉材料需载明下列事项,由申诉人署名,并附原处理决定及相关文件及证据:

(一)申诉人的姓名、身份证明、联系电话、所在院系所、年级、学号;

(二)原下发决定单位;

(三)申诉事实与理由;

(四)希望获得之补救;

(五)所附文件及证据。

申诉书不符合前项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诉人于七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得径行处理。

第六章  调查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对收集来的证据,应当填写《证据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交证据提供人,一份入卷。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调查:

(一)要求申诉相对方提交与申诉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必要材料;

(二)责成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申诉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举行案件调查听证会;

(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应当出示调查证明,查明被调查人的身份,告知被调查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以及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负的责任。

调查人员当场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分别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  调查结束后提交的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事项的由来和调查经过;

(二)申诉人和申诉相对方与案件相关的基本情况;

(三)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要求;

(四)申诉相对方的答辩意见;

(五)调查的其他有关情况。

第七章  评议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认真审阅案件调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对下列问题进行评议:

(一)事实是否已经查清;

(二)原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

(三)原决定适用校规校纪是否适当;

(四)原决定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五)原决定是否适当;

(六)申诉相对方有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七)其他需要评议的问题。

第二十条  评议不公开进行。记录人应当当场制作评议笔录,由参加评议的成员签名或者盖章。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评议笔录。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通过阅卷、评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案件如何处理提出明确意见。

第八章  申诉决定

第二十一条  在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前,申诉人可以申请撤诉。申请撤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撤诉申请进行审查,如无违反、规避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或学校规章制度的,应准许撤诉;否则,不准许撤诉。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自接到复查结论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决定:

(一)申诉相对方的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理由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驳回学生的申诉;

(二)有充分的理由认为申诉相对方的行为确实侵犯了学生合法权益的,可依具体申诉请求作出恢复学籍、撤消处分、变更奖励、重新评定学业成绩等决定;

(三)可以建议学校有关部门给予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教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

申诉处理决定送达学生个人和申诉相对方为个人的,可以直接递交或通过邮件寄送,并要有签字或回执。申诉处理决定送达相关部门和申诉相对方为部门单位的,可采用附申诉决定的通知进行。

除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外,申诉决定应在校内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议重新处理或者变更原处理决定的,申诉相对方应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申诉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重新审议,同一申诉重新审议只进行一次,也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提请复议或诉讼。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诉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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