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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本专科学生学费减免办法

发表于:学生工作部 点击:
第一条  为保障经济上确有极特殊困难的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吉林省教育厅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籍本、专科学生(不含委培生)经济上确有极特殊困难,无力支付学费的,可申请减免学费。

第三条  学费减免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应缴尽缴,严控减免的原则;

(三)先贷款,后减免的原则;

(四)确保减免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特殊政策性减免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进行。学校掌握的学费减免,减免额度根据申请者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困难程度确定。

第五条  学费减免的额度及比例

(一)减免全部学费,减免比例控制在学生总数的1%以内。

(二)减免一半学费,减免比例控制在学生总数的4%以内。

第六条  学费减免的条件

(一)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者;

(二)孤儿或家庭无经济来源者;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者。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减免

(一)上学年内有两门以上(含两门)不及格课程的;

(二)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三)平时吸烟、喝酒者或个人消费过多的;

第八条  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其减免资格;学生减免学费后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减免资格;并令其补交学费。

第九条  新生入学时,家庭经济确实困难者,持有当地县(区)以上政府的证明材料,通过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在入学第二学期,按本规定对符合减免条件的给予减免学费。

第十条  在同等条件下,荣获校级以上荣誉称号或为学校做出较大贡献者应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对确定减免学费的学生通过校园网等方式进行公布,增加透明度,确保困难学生得到经济上的帮助。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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