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凡在籍本、专科学生(不含委培生)经济上确有极特殊困难,无力支付学费的,可申请减免学费。
第三条 学费减免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应缴尽缴,严控减免的原则;
(三)先贷款,后减免的原则;
(四)确保减免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特殊政策性减免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进行。学校掌握的学费减免,减免额度根据申请者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困难程度确定。
第五条 学费减免的额度及比例
(一)减免全部学费,减免比例控制在学生总数的1%以内。
(二)减免一半学费,减免比例控制在学生总数的4%以内。
第六条 学费减免的条件
(一)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者;
(二)孤儿或家庭无经济来源者;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者。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减免
(一)上学年内有两门以上(含两门)不及格课程的;
(二)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三)平时吸烟、喝酒者或个人消费过多的;
第八条 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其减免资格;学生减免学费后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减免资格;并令其补交学费。
第九条 新生入学时,家庭经济确实困难者,持有当地县(区)以上政府的证明材料,通过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在入学第二学期,按本规定对符合减免条件的给予减免学费。
第十条 在同等条件下,荣获校级以上荣誉称号或为学校做出较大贡献者应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对确定减免学费的学生通过校园网等方式进行公布,增加透明度,确保困难学生得到经济上的帮助。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