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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发表于:社会科学处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促进学术交流发展,实现学术交流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学术交流的目的是及时了解国内外学术前沿动态,提高我校专家学者的研究水平与知名度,促进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三条 学术交流应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并有利于学科建设,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哲学社会科学各单位和广大教师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对重要的学术交流活动予以必要的资助。

第五条 对学术交流建立申报审批和信息反馈制度。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六条 国际学术会议,指由我校哲学社会科学各单位主办或承办的,有外国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

第七条 全国性学术会议,指由我校哲学社会科学各单位主办或承办的,国内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

第八条 哲学社会科学名家讲座,指邀请国内外哲学社会科学领域著名专家学者,来我校进行的学术研究系列和科研工作系列讲座。(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报告,指由我校哲学社会科学各单位举办的学术报告和讲座,以及校内开展的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各种学术论坛。

第十条 出席学术会议,指我校从事哲学社会科学教学和研究工作的教师应邀赴国内外参加各种学术会议,或为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而进行的国内外考察、访问等活动。

第三章 审批条件

第十一条 国际学术会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吉林省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以吉林大学名义主办或承办国际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否则不得举办。

第十二条 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会议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二)会议主题突出,必须有利于我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科研队伍建设;

(三)承办的学术会议,须以我校为主;

(四)会议经费落实。

第十三条 教师出席学术会议,须有会议论文录用通知书或会议正式邀请书。

第十四条 教师出席国际学术会议,其涉外事项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审批办法

第十五条 主办或承办国际学术会议,须于会前6个月填写外事工作管理部门制定的《吉林大学举办国际会议申报表》,经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按有关审核要求同意后,送外事工作管理部门审核、审批。

第十六条 主办或承办全国性学术会议,须于会前3个月向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提交《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学术会议申请表》,并附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的批文、会议背景材料、经费预算报告,由主管校长和主管书记批准。

第十七条 哲学社会科学各单位举办学术报告,须填写《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报告申请表》,报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由主管校长和主管书记批准。

第十八条 教师出席国际学术会议,须于参加会议前2个月填写《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教师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申请表》,由教师所在单位同意并经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审核后,送外事工作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和办理出国手续。

第十九条 教师出席国内学术会议,须于参加会议前1个月填写《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教师出席国内学术会议申请表》,由教师所在单位审批后,报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审核。

第五章 信息反馈

第二十条 学术会议结束后10天内,主办或承办单位须向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报送《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活动信息反馈表》,同时提交会议综述、会议报道稿以及会议照片、录音、录像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 教师出席学术会议返校后10天内,须向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报送《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活动信息反馈表》,同时提交会议概况等有关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1年公布的《吉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活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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