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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

发表于:社会科学处 点击:

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

(经2003年12月19日第82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加强研究机构建设,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从组织形式上分为:

(一)实体研究机构,指有专职科研编制和专职管理人员、有独立办公场所和经费的研究机构。

(二)非实体研究机构,指无专职科研编制和专职管理人员、无独立办公场所和经费的研究机构。

第三条 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从管理体制上分为:

(一)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指教育部设立在我校的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隶属于教育部和学校管理,以“吉林大学×××研究中心”冠名。

(二)校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和部属校管哲学社会科学实体研究机构,隶属于学校管理,以“吉林大学×××研究中心(院、所)”冠名。

(三)校属院管哲学社会科学实体研究机构,挂靠在相关院(教研中心),以“吉林大学×××研究中心(所)”冠名。

(四)校属院管哲学社会科学非实体研究机构,挂靠在相关院(教研中心),以“吉林大学×××研究中心(所)”冠名。

(五)院属院管研究机构,隶属于院(教研中心、所)管理,以“吉林大学×××院(教学与研究中心、所)×××研究所(室、中心)”冠名。

第四条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按《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管理。

第五条 校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按《吉林大学校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六条 实体研究机构的设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重点研究方向,具有学科优势和特色,是学校重点建设发展的学科领域。

(二)有学术造诣深厚的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实力较强的研究队伍。

(三)在学术研究和咨询服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能广泛地开展学术交流。

第七条 非实体研究机构的设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具有特色和优势的跨学科研究方向。

(二)有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学术带头人。

(三)有一支稳定的、有较强研究实力的研究团队。

第八条 研究机构的设立程序:

(一)由筹建单位向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提交《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申报表》和综合论证报告。

(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提出初步意见。

(三)实体研究机构经主管校长审批后由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报校党委常委会批准;非实体研究机构报主管校长批准。

(四)实体研究机构由学校发文公布,非实体研究机构由人事管理部门发文公布。

第三章 机构评估与调整

第九条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对研究机构的发展状况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

第十条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根据机构评估结果提出调整意见,报主管校长、校党委常委会批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7年公布的《吉林大学文科科研机构定量评估调整办法》、《吉林大学文科科研机构定性评估办法》同时废止。

吉林大学

二○○四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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