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经2003年12月19日第82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科研成果”)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及时展示我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水平,充分发挥科研成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成果系指在我校从事哲学社会科学教学和研究工作的教师取得的学术研究成果。
第二章 科研成果形式
第三条 科研成果的形式:
(一)著作类: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编著、学术译著、国家或部委统编教材、古籍整理著作、工具书、软件、音像制品。
(二)论文类: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学术译文。
(三)报告类:公开发表或被党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采纳的调查报告、研究报告、咨询报告。
第三章 科研成果登记与存档
第四条 科研成果实行季报制度。每季度次月各单位向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申报上一季度的科研成果。
第五条 科研成果季报送交的成果,著作类成果由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和作者所在单位存档,论文类、报告类成果由作者所在单位存档。
第六条 各类科研项目产生的成果在结项时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存档;各类获奖成果在评奖结束后由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存档。
第四章 科研成果奖励与资助出版
第七条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积极组织教师申报国家级、省部级和其它级别的科研成果奖。学校对获奖成果按所获奖金数额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奖励。
第八条 开展校级科研成果评奖活动,对获奖成果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第九条 为保证优秀科研成果的顺利出版,学校设立科研成果出版专项资金,对优秀的科研成果资助一定数额的出版补贴。
第五章 科研成果评价与宣传推广
第十条 为正确评价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研成果推广和应用, 学校逐步建立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研成果评价体系。
第十一条 建立和拓展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积极宣传推广我校科研成果,扩大科研成果的影响,发挥科研成果的理论和应用价值,提高我校的学术地位。
第六章 科研成果仲裁
第十二条 建立科研成果仲裁制度。科研成果出现属性界定、著作权争议等学术问题时,由学术委员会进行审定和仲裁。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1年公布的《吉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吉林大学
二○○四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