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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关于加强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及规范有偿使用收费工作的意见

发表于:校长办公室 点击:

校发[2015]138号

校内各相关单位:

为促进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提高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9]9号)及《吉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0]3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及规范有偿使用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建设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健全创新体系、提高创新能力为目标,通过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全面推进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开展。

(二)建设目标

充分发挥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和研究价值,充分释放服务潜能,增强学校科技创新能力和提高创新人才培养质量,并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提供服务。

二、工作要求

(一)管理体制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对贵重仪器设备共享活动进行统筹协调,包括制定管理制度、开展共享考评、规定效益指标、协调工作关系等;财务处负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审核并报学校收费领导小组审定,以及资金账目的管理;监察处会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负责对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开展进行监督、检查。

(二)适用范围

单台(套)购买价格在40万元以上,非涉密和无特殊规定限制的,用于教学、科研和技术开发等活动的仪器设备一律要求开放共享使用;低于40万元适合共享使用的仪器设备,鼓励其对外开放共享。

(三)资源统筹

在开展仪器设备共享工作的同时,要严格执行贵重仪器设备购置查重、论证制度,合理布局新增科研设施与仪器,以开放共享推动解决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等问题。

三、主要措施

(一)所有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均须纳入学校共享平台管理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搭建校级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并将所有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纳入平台进行管理,向校内外用户开放,提供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信息查询、服务推介、网上预约、经费结算等服务。

重点学科、实验室可搭建更具学科特色的院级子平台,与校级平台相结合,逐步形成跨部门、跨学科、多层次的共享平台网络服务体系。

(二)仪器设备共享收费管理

1.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单位或机组,可以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实验测试费(科研仪器使用费),用于拟补材料消耗、设备维护维修、人员劳务等运行费用。共享服务收入20%用于补充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基金;80%留仪器设备依托单位使用。

2.新进贵重仪器设备,依托单位应在办理完成仪器设备入账手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送仪器设备名称、类别、型号、应用范围、共享时间、服务方式等基本信息,通过共享服务平台向校内外公布。

3. 仪器设备依托单位申请仪器设备共享使用收费时,须提交《吉林大学仪器设备共享使用收费立项(变更)申请表》,并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确认合格后送学校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合格后准予收费立项。

4.建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收费项目定期复核制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监察处,每2年联合开展一次仪器设备共享使用收费项目复核工作,符合要求的收费项目继续有效,发现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或取消收费立项。

(三)强化仪器设备依托单位责任

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和服务项目,须建立完善的开放、运行、维护、使用管理制度,并指定接受过系统培训、责任心和服务意识较强的技术人员专门负责。要严格履行提前预约申请、订立服务合同、按时按需实施的仪器设备开放流程,并不断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和开放水平。

(四)奖惩考评

对共享使用收费项目复核中不按规定如实上报仪器设备使用与开放共享信息、开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管理单位,将在网上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改善的,将限制该仪器设备依托单位购置新的仪器设备。

(五)产权保护

仪器设备依托单位要尊重和保护用户的实验结果,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归用户拥有,并对使用和形成的实验数据采取有效的安全保密措施,确保数据安全保密。用户在所完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要准确标注利用仪器设备情况。

吉林大学

201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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