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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发表于:校长办公室 点击:

校发〔2013〕209号

校内各单位:

《吉林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经2013年9月30日中共吉林大学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委会第85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附件:吉林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吉 林 大 学

2013年10月23日

附件:

吉林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我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做好相关部门之间协调配合,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11〕2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组成单位为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财务处(经费监管办公室)、审计处。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特邀相关部门列席会议。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为审计处,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为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主要负责联席会议职责范围内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讨论并商定有关领导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并报学校批准;

(二)通报、交流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情况,协调、解决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政策、制度等;

(四)组织召开全校性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

第五条 联席会议组成单位要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一)组织部工作职责

1.提出有关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交联席会议讨论商定;

2.负责委托审计部门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向审计部门通报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

3.正确有效地利用审计结果,向联席会议通报有关情况。

(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工作职责

1.提出其他有关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交联席会议讨论商定;

2.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通报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

3.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档案。

(三)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工作职责

1.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进一步查清;

2.根据掌握的信访举报情况,提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

3.对违反党纪、政纪问题作出处理,向联席会议通报有关情况。

(四)财务处(经费监管办公室)工作职责

1.配合审计部门提供相关财务会计资料;

2.对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财经违规问题,从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角度提出建议,协助整改,并配合审计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续监督检查;

3.积极做好对违规资金的处理工作,向联席会议通报有关情况。

(五)审计处工作职责

1.根据联席会议商定并报学校批准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依法独立实施审计;

2.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并抄送联席会议组成单位和有关部门;

3.起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

4.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联席会议每年定期召开,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召开联席会议的基本程序:

(一)召开的时间、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后拟定,由主管校领导(召集人)确定;

(二)需要联席会议研究的重要文件及事项,承办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会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三)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工作意见和决定,根据需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并发布。

第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由企业主管部门向联席会议提交。

第八条 本制度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吉林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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