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和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推动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通过选树和表彰优秀学生典型,充分发挥优秀学生的示范引领作用,积极营造创先争优、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吉林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十佳大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四个自信”,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二)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牢固树立爱国主义思想,立志扎根人民、奉献国家,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敢于担当、不懈奋斗、自强不息的精神。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积极参与体育锻炼,身心健康、人格健全,具有乐观向上的人生态度,心理素质优良、人际关系和谐。
第四条 十佳大学生应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参评学生学分绩点专业排名为前10%,并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学习成绩优异,曾获得国家奖学金或一等奖学金2次以上(含2次,下同)。
(二)科研能力突出,曾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核心期刊(CSSCI、SCI、EI等检索收录)学术论文,或以第一或第二完成人身份取得国家发明专利。
第五条 在创新创业、社会服务、志愿公益等领域取得突出成绩者,学分绩点专业排名可放宽至前30%,且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创新创业成果突出,曾独立或作为团队负责人获得本专业领域学科竞赛国家级一等奖、国际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得创新创业类竞赛国家级一等奖、国际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或负责的创业项目在实践运行中取得突出业绩和良好社会效应。
(二)在文、体、艺等方面具有特殊专长,代表学校在主流赛事中取得重要奖项(国际级前八名或等同于前八名,国家级前三名或等同于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或主要演员。
(三)为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贡献力量,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志愿公益、服务社会的实际行动,积极投身社会实践,产生良好社会反响,曾获得国家级重要媒体宣传报道、相关领域国家级重要奖项或同等级别其它重要奖励或荣誉。
(四)克服特殊或重大困难,取得突出成绩和良好社会反响,为学校争得荣誉,在学生群体中具有重要示范引领作用。
第六条 十佳大学生评选按如下程序开展:
(一)学院推荐。十佳大学生每年评选一次,各学院在上一年度评优基础上,通过民主程序,经院内公示后,择优推荐十佳大学生候选人1名。
(二)资格审查。学生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候选人资格审查,如资格审查不合格,学院不再递补。
(三)初审评议。学校成立十佳大学生初评专家组,遴选学生代表,共同对资格审查合格的候选人进行初评,通过记名投票方式,确定20名学生进入终审评议环节,其余参评学生获得“吉林大学十佳大学生入围奖”。
(四)终审评议。学校成立十佳大学生终评专家组,遴选学生代表,共同对20名候选人进行终审评议,通过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吉林大学十佳大学生”和“吉林大学十佳大学生提名奖”。
(五)名单公示。获奖名单面向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者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 十佳大学生将获得如下奖励:
(一)“吉林大学十佳大学生”称号是在校本科学生的最高荣誉,获奖材料存入学生档案。学校组织出版十佳大学生事迹文集,在校内外广泛宣传。
(二)学校为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并为“吉林大学十佳大学生”获得者发放校长奖学金10000元,为“吉林大学十佳大学生提名奖”获得者发放校长奖学金5000元,为“吉林大学十佳大学生入围奖”获得者发放校长奖学金2000元。
(三)在国家、省、市级优秀大学生评选推优工作中,学校对十佳大学生给予优先推荐。
第八条 同一学生于同一年度不得同时参与吉林大学十佳大学生和自强自立大学生评选。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0月17日印发的《吉林大学十佳大学生评选办法》(校发2016〔4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