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本科学生“吉林大学助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关爱,进一步提高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扶力度,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吉林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校发〔2018〕623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吉林大学助学金,该助学金仅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在籍本科生。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原则上应为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孤残学生或家庭无收入来源者且生活俭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参评资格:
(一)保留入学资格的;
(二)参评学年休学或保留学籍累计超过6个月的;
(三)受到学校纪律处分且在影响期内的。
第五条 吉林大学助学金资金与国家助学金资金统筹使用,吉林大学助学金评选工作与国家助学金同步开展,组织实施及评定流程与国家助学金评选要求一致。
第六条 吉林大学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资助标准为3000元/人,名额由学生工作部(处)单独下发。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吉林大学助学金者,可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也可获得国家助学金和校内其他奖助学金。
第八条 通过弄虚作假、提交不实材料等手段骗取吉林大学助学金的,将追回全部助学金,并视情节按照《吉林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 预科生吉林大学助学金实施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21级新生中开始实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