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校发〔2017〕283号
第一条 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关乎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在由校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学校学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学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学生就业与学校学科设置、专业调整、招生之间的关系,检查指导全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中心作为职能部门,负责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具体实施。各院(中心、所)成立本单位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中心、所)主要领导担任,具体负责本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三条 学校坚持把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学校人才培养的整体战略中,充分挖掘就业创业工作本身的育人功能,积极以就业创业工作的实际表现推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实现学校人才培养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四条 学校实行“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第五条 毕业生择业实行平等、竞争、自愿、诚信的原则;在毕业生就业工作过程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校在对就业协议进行管理、审核的过程中,坚持维护学生利益和用人单位利益,维护学校声誉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利用多种形式对毕业生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的教育,努力完善就业创业指导课程体系建设,通过就业创业指导及就业创业咨询,使其树立自主择业、勤奋创业、终身学习的观念,确立根据社会需要就业、到基层建功立业的思想,为毕业生顺利就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七条 学校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对生源地在中、东部地区的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籍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生源地;鼓励毕业生到东北老工业基地就业,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作出贡献;制定相应激励政策,积极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边远贫困地区,条件艰苦的国防、军工单位就业。
第八条 学校采取积极措施拓宽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渠道,积极配合国家、省、市、地区组织的“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特岗教师”“村官计划”等各类基层项目,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基层开展支教、支农、支医、扶贫等工作。鼓励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和任职。对于到基层就业和国际组织任职的毕业生学校结合本人意愿按国家规定协助办理就业手续。
第九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积极完善创业政策,加强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努力做好创业教育体系、实训体系和孵化体系的建设,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的档案和户籍,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提供相关服务,为学生创业营造优良环境。
第十条 本专科应届毕业生生源地为高考时户口所在地,本科应届直接考取研究生的,其生源地为高考时户口所在地;往届考取研究生的,原则上以考取前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其生源地。如家庭户籍转迁其他省(市、区),需出示迁至地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重新确定生源地。
第十一条 毕业生签约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 毕业生在择业时,应持有学校统一下发并有相关单位盖章的推荐表、学习成绩单和带有校内统一编号的《就业协议书》(研究生持《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本专科生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等材料,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可自己酌情准备。在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就业协议书》时,所需材料以原件为准。
(二)《就业协议书》是学校、用人单位、毕业生形成就业约定的有效依据,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将根据有效的《就业协议书》来制订就业方案。
(三)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其他事项须以书面的形式说明,凡以口头协议形式的约定学校一律不予承认和支持。
(四)报考研究生的本科毕业生、考博或申请做博士后工作的毕业研究生可不退出就业,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将报考情况如实告知用人单位,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在协议书上注明。凡未告知、未协商而被用人单位追究与毕业生达成的约定责任或违约责任的,由毕业生本人承担,同时一律按违约处理。
(五)被保送研究生的毕业生不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保送、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在学校报送就业方案之后提出不再攻读的,需征得录取单位同意,待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相关就业手续;保留研究生入学资格的毕业生,列入当年毕业生就业方案,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六) 申请论文延期答辩并获批准的研究生,待论文答辩通过后予以派遣。
第十二条《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署后,毕业生应依约履行。极特殊情况不能履约的,毕业生必须征得签约单位书面同意,到学校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备案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三条 学校将通过一定的方式定期公布各专业的就业状况,并以就业状况作为学校招生计划调整和学科专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
第十四条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的毕业生原则上回原委托、定向单位就业。特殊情况,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科生肄业者不具备毕业参加就业的资格,学校不为其办理有关就业的手续;研究生肄业者落实就业单位的按其已取得的最高学历派遣。
第十六条 结业生如被用人单位录用,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报到证》学历字段注明“本科(专科)生结业”;在规定时间内无录用单位的,学校将其档案、户籍关系转至生源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七条 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留学的毕业生,须在派遣前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派遣时未获准出境的毕业生,户籍和档案关系应派遣至生源所在地人社部门,也可由本人自愿选择代理机构。
第十八条 学校按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就业方案发放就业《报到证》,毕业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报到证》在报到期限内遗失的,到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申请补办;户籍关系遗失的,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毕业生派遣后,因特殊情况需要办理改派的,毕业生需提交用人单位同意解除原协议的书面材料、原报到证、新单位的接收函,报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重新办理就业手续。
第二十条 毕业前经校医院体检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应回家休养。一年内病愈并经校医院检查合格者,参加下一届毕业生就业;满一年仍未病愈或病愈后无用人单位接收者,将其户口和档案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
第二十一条 到各种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人事档案关系挂靠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经人才服务机构盖章同意接收后,学校为其办理就业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于当年毕业离校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届毕业生,学校在择业期内为其提供相关就业服务,户籍、档案迁至生源所在地或由学生本人将户籍、档案迁至相关人才代理机构,在择业期内落实工作单位的,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办理相关派遣手续。
第二十三条 就业工作人员要认真了解毕业生的基本情况,特别是有特殊困难和要求的毕业生思想状况,并做好有特殊困难的毕业生思想工作和就业指导工作。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量帮助他们解决就业问题。
第二十四条 对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有严重损害学校声誉或影响他人就业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学校将根据具体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吉林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吉林大学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