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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处问答解答系列(三)——公用房屋使用管理相关规定

发表于:资产管理处 点击:

问题一:是否可以利用公共区域作为本单位的行政办公或教学科研用房?

回答:不可以。公共区域属于楼宇建设规划内为建筑物提供公共服务的特殊用房,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侵占或改变公房用途。


问题二:是否可以对本单位使用的公房进行改扩建或拆除?

回答: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扩建或拆除公房,需提前向资产管理处进行改造申请,履行相关审核程序。


问题三:离退休人员是否可以继续使用公房?

回答: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 由所在单位负责收回其原使用的公房,在本单位内配置使用。单位返聘工作人员用房由所在单位自行解决。其他情况需提供相关依据单独申报后审批。


问题四:二级单位发现公房被占用或违规使用的情况如何处理?

回答:各二级单位有责任完善公房的内部调配、使用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对出现公房被占用或违规使用的情况应及时清理收回并将处理结果上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资产管理处 

202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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