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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处问答解答系列(四)——公用房屋有偿服务权限相关规定

发表于:资产管理处 点击:

问题一:是否可以使用本单位公房面向师生开展有偿服务?

回答:不可以。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及性质。


问题二:是否可以将本单位公房以对外合作的形式提供给校外单位使用?

回答: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将本单位所使用、委托管理的公房出租、出借给校外其它单位使用的;不得擅自将公房用于对外投资、抵押或担保。各单位利用学校公房与校外单位进行项目合作或以其他形式供校外单位使用的,应报资产管理处审批。


问题三:单位或个人是否可以利用公共区域作为开展各种有偿或无偿服务的场所?

回答:未经允许,各单位及个人严禁擅自占用校内公共空间。严禁私自扩大用房面积侵占公用面积。严禁利用学校房屋资源开展各种有偿或无偿服务。如有需求,应报资产管理处审批。




资产管理处 

202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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