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吉林大学非学历教育收入分配使用管理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4-10-21 浏览量:

研单位等具有非学历教育办学资质的校内办学单位(以下简称办 学单位),经学校同意以学校名义或使用学校办学资源,举办非学 历教育取得的所有收入。

第四条非学历教育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 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各办 学单位不得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代收费,不得以接受捐赠等名义 乱收费。学校严格控制非学历教育校外合作办学,严禁合作方以 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第五条财务处对各办学单位的非学历教育收入实行专项核 算与管理,学校对非学历教育收入按照一定比例收取资源使用费, 其余部分划拨至各办学单位,由各办学单位按照经审批立项的非 学历教育项目据实独立结算。

第六条非学历教育收入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毛收入学 校15%、办学单位85%的比例进行分配。对于学校指令性非学历教 育项目,分配比例实行一事一议,经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财务 处审核同意,报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非学历教育收费不予减免。因国家战略需要、学校 指令性非学历教育项目等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的,实行一事一议, 须经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财务处审核同意,报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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