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际学生招生、培养和管理工作,健全国际化人才培养与发展体系,做强“留学吉大”品牌,服务学校“双一流”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吉林大学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国际学生教育以“创新招培模式,培育国际英才,坚持趋同发展,提升质效内涵”为总体方针,学校各职能部门和培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国际学生工作。
第四条 学校成立来华留学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国际学生工作的统筹规划与组织实施。
(一)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分管来华留学工作校领导
成 员:国际教育学院、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本科生院、人力资源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实验室管理处、后勤处、保卫处、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校医院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日常事务处理与协调联络工作。
(二)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审议国际学生的发展规划及政策;
2.统筹协调国际学生的招生、培养、管理、服务及应急事件处置等各项工作;
3.审议来华留学工作年度经费预算及资源配置方案;
4.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相关单位国际学生工作的落实情况;
5.审议国际学生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及重要事项;
6.协调解决国际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7.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国际教育学院是学校国际学生工作归口管理与服务机构,会同各职能部门和培养单位做好国际学生招生、管理和培养等工作。
第六条 国际学生应趋同于中国学生进行管理。本科生院和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分别指导国际本科生和国际研究生的培养与教学管理工作,包括培养方案审定、学籍管理、教学管理、质量监控、毕业资格审核和学位授予等工作。
第七条 各培养单位作为学校国际学生培养与教学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承担国际学生培养方案制订、教学与考试安排、学籍管理和学位资格审核等核心任务。各培养单位须明确一名分管领导,统筹负责本单位国际学生相关工作的整体谋划、组织推进与协调落实。
第八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保卫处、财务处、后勤服务集团、大数据和网络管理中心、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图书馆、档案馆等部门应根据“趋同化”管理和服务的原则,切实履行本单位在国际学生教育管理中的相应职责。
第九条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恪守校规校纪,按要求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十条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招收国际学生。
第十一条 国际教育学院会同各培养单位制定招生简章和招生计划,开展招生宣传和审核录取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各培养单位招收国际学生的专业应当是学校已获得学位授权且适合对外招生的学科专业。为国际学生单独设立新的学历教育项目,须通过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各培养单位应优先接收国家和学校计划内招收的国际学生,在完成计划任务的前提下开展自费国际学生的招收工作。
第十四条 各培养单位应充分发挥招生工作主体作用,依托自有资源和渠道开展招生宣传,积极吸引优质国际学生来校深造学习。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国际学生入学考试或考核工作;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国际学生入学资格审核;各培养单位负责国际学生学术审核。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趋同化”培养原则,将国际学生的教学工作规范化管理,明确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组织适合的师资力量开展教学培养工作,中外学生的教学管理、教学资源、教学服务及教学质量保障等一致。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应按照所学专业的培养方案、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学术研究、教学实习、社会实践和专门的技术训练,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考试考核、实践教学、论文撰写、毕业答辩等环节。
第十八条 国际学生培养方案应与中国学生基本一致,包含培养目标、课程体系、教学计划、实践教学等内容。国际学生原则上均按照同年级同专业中国学生培养计划修读课程,并完成相应学分及其他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环节。各培养单位应当结合国际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合理制定培养方案,安排教学计划。
第十九条 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学校可根据相关规定适当调整国际学生的课程设置。国际学生不设置国防教育环节和军事课程(含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汉语》和《中国概况》应当作为国际学生必修课;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的国际学生的必修课。
第二十条 使用英语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英语撰写,论文摘要应为中文。
第二十一条 培养单位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经国际学生本人申请、培养单位审批同意后,国际学生可回国实习,但有关培养单位应制定相应的配套跟踪措施。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院、本科生院、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实验室管理处、后勤处、保卫处、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大数据和网络管理中心、档案馆、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图书馆、校医院等部门,应当为国际学生提供与中国学生同等的学习条件与服务。国际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他设备或获取其他资料,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第二十三条 国际学生申请办理转学、转专业、降级(延长学习期限)、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籍异动时,经所在培养单位审批后,由国际教育学院复核并在档案馆存档。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申请办理学籍异动须获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
第四章 校内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向国际学生公开学校基本情况、教育教学情况、招生简章及国际学生管理与服务制度,方便国际学生获取信息。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为国际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建立健全并公布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制度。国际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为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内容的教育,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置国际学生专职辅导员岗位,了解国际学生的学习、生活需求,及时做好信息、咨询、文体活动等方面服务工作。国际学生辅导员配备比例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配备比例,与中国学生辅导员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八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国际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国际学生参加社团的,须经国际教育学院审查批准备案。国际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
第二十九条 国际学生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学校内及学校指定的集中居住区域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宗教活动。
第三十条 国际学生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等大型集会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报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向学校保卫处备案,并在指定地点范围内活动。活动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三十一条 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培养单位和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并向出境入境管理有关部门申请居留证件,加注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国际学生不得在华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参照《吉林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吉林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等予以处理。
第五章 奖学金与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管理国家为国际学生设立的各类政府奖学金,积极拓展社会、企业、个人等其他奖学金资源。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吉林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
第三十五条 国际学生奖学金管理按照学校各类奖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国际学生奖学金和自费国际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收入等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六章 社会管理
第三十七条 外国人申请到学校学习的,应当在入境前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学习类签证。
第三十八条 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国际学生,其父母应当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九条 国际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执行细则要求,提供有效的《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及时投保,否则不予注册、不予办理学习类居留许可。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学历教育国际学生的培养质量进行监督,将国际学生培养作为各培养单位教育教学评估和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一,保障国际学生的培养质量。
第四十二条 学校积极推进国际学生管理信息化建设,建设国际学生教务信息管理系统,提升财务、后勤等管理系统的数字化运行水平,持续优化国际学生管理服务效能。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